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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道至尊

导演:徐克

年代:2024 

地区:杭州 

类型:合集 其他 甜宠 合集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14:47

原标题:“嫦娥四号”奔月 还带了个“中德混血儿”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提问,在近期举行的珠海航展上,歼-35A等多型国产装备首展首秀,引发国际舆论高度关注。有美方人士称,中国成为继美国之后第二个同时拥有两款隐形战机的国家,这将对美军的空中优势构成有力竞争,也标志着中国在挑战美国印太地区主导地位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发言人答道,今年的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取得了圆满成功,有五大亮点值得关注:一是多型武器装备首展首秀,中型隐身多用途战斗机歼-35A、红旗-19地空导弹武器系统、新型察打一体无人机、舰载战斗机歼-15T、舰载电子战飞机歼-15D、舰载直升机直-20J等首次公开亮相。二是交流互动更加开放,42国空军派出正式代表团参加,军事飞行训练国际交流会议、无人智能主题研讨交流等活动吸引30余国代表参会,外军友人纷纷为中国空军送上生日祝福,彰显了“同一片蓝天,共同的世界”美好愿景,航展还首次向公众开放展示运-20飞机货舱。三是航空表演精彩纷呈,中国空军“八一”飞行表演队、“红鹰”飞行表演队与俄罗斯“勇士”飞行表演队联袂展演、劲舞蓝天,歼-35A的“马赫环”、苏-57的“落叶飘”惊艳全场,俄罗斯飞行员谢尔盖•博格丹“一人一机”跨越千里参展引发网民热议。四是展览装备覆盖全域全维,海军首次组织实装参展,首次构建“空、海、陆”一体化动态演示新格局,涵盖“陆、海、空、天、电、网”全领域,多维展示了我国航空航天和国防领域的建设发展成就与尖端技术成果。五是无人智能装备体系亮相,航展专门开辟无人机、无人船展区,“虎鲸”号大型无人作战艇、“机器狼”作战分队、“白帝”空天战机模型等一经登场便吸睛无数,智能化无人装备让观众们纷纷感慨“过去未去、未来已来”。

每年的11月都是中国空军的高光时刻,今年更是如此。75年来从无到有、以弱胜强,从“飞机不够,再飞一遍”到“空天一体、攻防兼备”,人民空军走出了一条非同寻常的“逆袭之路”。随着中国空军的发展壮大,有的国家心里“酸”了,这可以理解,但造谣污蔑就不对了。众所周知,中国军队的发展壮大始终是世界和平力量的发展壮大。我们不搞霸权主义,但也绝不会忍受霸权主义的欺凌。75年的人民空军风华正茂,将始终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壮志凌云、振翅高飞。

原标题:羽绒服造假背后:2元买检验证

央广网广州11月27日消息(记者官文清 罗世伟)近日,家住广州黄埔的梁女士向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投诉,小区楼下的伊丝彩头疗养发馆突然停业,她在此店购买的多次洗发养护服务未用完,会员卡里剩余的钱也无法退款。商家声称,会员费用收款不退,只能到另一家美容店丽妍国际置换服务,原伊丝彩会员到该店消费享5折。奇怪的是,梁女士原来购买的是洗发套餐,现在置换的店家丽妍国际却没有这项服务。

梁女士提供的12345投诉工单办理结果显示,该投诉于10月8日受理,10月10日经由黄埔区消委会办理完毕。“经核实,反映的情况属实,调解不成功。”黄埔区消委会在回复中表示:“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后,我会调解人员多次与被投诉人沟通,均无法联系被投诉人,经查,被投诉人于2024年9月26日已经办理注销手续花美男拉面馆剧情,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况,调解人员已无法再帮助消费者与被投诉人协商处理花美男拉面馆剧情,故我会现终止调解。双方涉及消费纠纷的民事争议建议消费者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同样在伊丝彩充值消费的刘女士也告诉记者,她今年6月25日才在店铺充值了近2700元。“只洗了两次头,店铺停业了也没人通知。”刘女士说,她到伊丝彩店铺看到无人营业,店门口张贴通知写的是“搬迁”,还是从邻居口中得知伊丝彩停业的消息。“我当时买的是洗头发的套餐,但只能到丽妍国际做美容,想退费都不行。”刘女士认为店家此举不合理。

“伊丝彩在收取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后终止经营,单方变更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服务场所和服务项目,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消费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花美男拉面馆剧情,消费者有权拒绝伊丝彩的不合理安排并解除服务合同,要求伊丝彩退还剩余未消费的充值款,并赔偿逾期返还价款的资金利息损失。”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潘翔表示,伊丝彩收取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后闭店又不退款,将消费者“转”给丽妍国际,丽妍国际又不能提供消费者原购买的洗发养护服务,消费者只能在丽妍国际消费美容服务方可消耗完毕充值款,反映了当下商家通过预付费消费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套路和痛点。

今年6月花美男拉面馆剧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预付费消费合同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对经营者闭店跑路的恶意欺诈行为作出了规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致使消费者不便于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消费者转给第三人,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