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1.0

丹道至尊

导演:马彦祥

年代:2020 

地区:金华 

类型:台湾 合集 韩国 德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13:37

原标题:中东战地手记|“总有一天,我们终将自由”——来自约旦河西岸城市伯利恒的呐喊与期许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案。该案中,保险代理人隐瞒客户身体状况投保致保险公司利益受损,保险公司解除其代理合同后被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王某系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并在客户成功投保后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佣金。王某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代理人发生下述行为的,视为违反合同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佣金:第7条显示,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如实声明,或明知客户不如实填写却不告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公司或客户利益受损。刘某系王某客户,王某时常为刘某推介保险产品。2022年4月,王某作为保险代理人为刘某投保重疾险。2022年12月,刘某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刘某曾在健康询问中“是否患有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甲状腺结节、甲状腺肿”中选择“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随后刘某起诉保险公司。该案中,刘某提交了与王某的聊天记录,主张此前已告知代理人其甲状腺肿大,应视为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却同意承保的情况。后保险公司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保险金28万元。2023年3月,保险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书通知,以王某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刘某的健康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受损为由,与其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王某认为该解除行为无效,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与王某保险代理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书,如保险代理人存在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影响保险公司据以确定是否同意承保及保险费率的情况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书。刘某系王某客户,2021年12月刘某明确告知王某其脖子一直有问题、有甲状腺肿大的情况,王某反复告知刘某尽快检查并投保。2022年4月刘某投保时,“健康告知”部分明确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甲状腺肿大,刘某选择“否”,而王某并未要求刘某提供关于甲状腺的就诊记录确定刘某是否有甲状腺肿大等疾病,亦未将其知晓的刘某身体健康状况告知保险公司。王某系保险代理人,刘某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王某的行为,视同告知保险公司。刘某病发后,保险公司基于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与刘某调解解决保险纠纷并支付保险金。王某未尽到代理义务,最终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导致保险公司在与刘某的诉讼中处于不利境地并最终造成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与王某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王某要求确认该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1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修订后的反洗钱法,举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检委会集体学习。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强调,检察机关是依法惩治洗钱犯罪的重要责任主体。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深刻认识反洗钱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和适用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定,依法全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好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强国建设,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国家安全。

“反洗钱是国际国内面临的一项共同任务,事关国家安全,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勇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都对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作出重要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反洗钱法,是健全反洗钱监管制度、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和涉外领域立法的有力举措。检察机关要站在维护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深刻认识修订反洗钱法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修订的主要内容、重要方面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履职自觉攻壳机动队2 sp,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充分抓好学习贯彻。

应勇强调,要把反洗钱法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全面准确落实到法律监督工作中,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要协同加强打击洗钱犯罪,准确把握修订后反洗钱法关于完善洗钱上游犯罪范围的规定,一体贯彻反洗钱法和刑法“洗钱罪”等规定,准确适用“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深化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依法惩治洗钱及相关犯罪,增强打击利用虚拟货币等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等实施洗钱犯罪的能力,形成打击合力。要加强行刑双向衔接,协同行政主管、监管部门等推动移送立案工作,切实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对被不起诉人应受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要根据在案证据,依法判断“可处罚性”攻壳机动队2 sp,准确提出反向衔接的检察意见。要强化公共利益保护,聚焦反洗钱工作中涉及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攻壳机动队2 sp,依法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以监督促治理,推动落实监管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应勇指出,反洗钱法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要统筹落实刑法、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准确认定洗钱、自洗钱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相关犯罪,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升依法监管、依法惩治能力。深化落实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机制,筑牢反洗钱法治防线。要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专业能力建设,加强反洗钱新领域、新业态、新类型案件的业务研究和法律政策研究,注重司法办案实务积累,不断提高履职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原标题:火车票电子发票如何开

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新京报记者从石景山区检察院获悉,多名农民工在北京石景山区一工地工作攻壳机动队2 sp,完成工作后公司拖欠劳务费用。石景山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联合区人社局等单位,召开专案推进会引导当事人和解,最终让57名当事人获得200余万元欠薪。据了解,2023年9月攻壳机动队2 sp,刘某某等57名当事人在石景山区某工地从事外墙保温等工作,与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在依约完成工作后,公司拖欠劳务费用,刘某某等当事人要求公司支付,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2023年11月攻壳机动队2 sp,刘某某等当事人多次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被拖欠工资问题,但讨薪未果。经检索12345市民服务热线,石景山区检察院排查出本案线索,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刘某某核实情况,开展支持起诉职能宣传,了解当事人诉求、用工单位信息、合同签署等情况。同时,检察院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提供检察官微信号码,24小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固定工资明细等证据。后当事人向石景山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经核实,所涉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自身维权能力较弱,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依法应予受理。受理该案后,石景山区检察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查询公司的注册情况、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二是开展调查核实,询问当事人、案涉企业,审查工资明细等证据材料,查明,公司未支付劳务报酬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诉请支付劳务报酬于法有据。三是联合区人社局等单位,召开专案推进会,为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在决定支持起诉前,引导当事人和解。在多家单位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诉前和解,57名当事人共获得劳务报酬200余万元。此外,石景山区检察院还落实北京市检察院与北京市总工会《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实施细则》,与区总工会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参与石景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七方联动机制工作会议,交流研判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及风险隐患,形成区域劳动者权益保护7+1工作格局。石景山区检察院认为农民工法律意识欠缺、维权能力不足,是典型的支持起诉对象,但因不了解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很少主动申请。检察机关可以依托“检察+热线”合作机制,同步监测网络舆情、社交媒体信息,主动发现欠薪线索。编辑 甘浩校对 赵琳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研学纠纷案。该案中,消费者签署研学合同后因个人问题不能参与活动,要求退费被拒后起诉研学主办方。法院认为,签有人身属性研学合同的消费者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攻壳机动队2 sp,但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故酌情支持消费者部分诉讼请求。据了解,2023年6月4日,陶某与某公司签订《调研活动合同书》,并支付活动学费68000元。双方约定:公司主办“行走在呼伦贝尔”活动,陶某自愿报名参加本次活动。活动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前期的课程调研;第二阶段为作品集制作,公司委派老师带领陶某开展“草原”实地深入调研,完成作品集的制作。如陶某无法按照公司的安排参与本次活动,陶某可以通知公司后退出本次活动,但公司有权不返还任何费用。2023年7月11日,陶某参加第一阶段活动后,于7月13日以个人情况与活动安排存在冲突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合同并申请退款,遭拒后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鉴于该合同的人身属性较强,不适宜强制履行,故法院判决解除陶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但陶某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进度、陶某的违约情节、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成本支出等因素后酌请支持陶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无异议,且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法官提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实践中,一些合同的标的具有人身属性,并不适合强制继续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又规定,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上面提到的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一般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如教育培训合同、演出合同、服务合同等,此类合同如直接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则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精神相悖。但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将造成权利的滥用,不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及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的确立。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