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3.0

丹道至尊

导演:管虎

年代:2017 

地区:其他 

类型:神豪 德国 韩国 悬疑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8日 22:53

原标题:[团购]11.27期刊杂志团购:万物+好奇号+天问+商界+三联生活等

“我很喜欢通过照片和视频来分享自己的经历。”王雨说,“比如聊起去过的旅游城市的特色美食,哪怕是很久以前的照片,我也要翻出来。找到的时候我是特别满足的。”她觉得,这是一种情感依赖,“可能以后不一定再有机会回到那个场景中做同样的事了,但照片里的故事、人物,会帮我回忆起那些时刻,这是非常有纪念意义的”。王雨大三时曾到一所中学实习,当时拍摄的很多照片和视频都保存了起来,“我会一直留着”。

“现在人们的时间越来越碎片化,看到一个‘干货’内容,就想存起来,或者内容较多,一时半会儿看不完,收藏起来以后可以随时看。这使我心理上感到充实,时间利用得也充分。”吴宇智说,“看到觉得‘可能有用’的东西,不收藏起来就有种‘亏’了的感觉,好像存起来了内容就是自己的了。”他觉得,现在网络信息越来越多,数字囤积也是人们面对海量信息的一种缓冲的方式。

为什么人们的数字囤积行为普遍?调查显示,53.3%的受访者感慨是一种心理安慰拉拉队的电影,“存上就尽在掌握中”,52.4%的受访者希望能保留“过去”,留住时光,51.1%的受访者表示存储成本低且容量无限大,50.0%的受访者表示追求安全感,担心以后会用到,42.2%的受访者觉得能获得自我满足感和控制感,34.9%的受访者表示操作便捷不费力。

华中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生吴旭瑶,专注于研究人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心理和行为表现,数字囤积是其研究的重点方向。她介绍,数字囤积行为的产生有很多原因,比如情感维系、提升自我、提高岗位竞争力等。“总的来说,数字囤积是出于一种对未来的担忧,囤积行为的合不合理主要看动机。如果是为了囤而囤,显然是不合理的。”

王雨觉得,数字囤积要注意两点。“一是尽量收集当下用得到的内容。比如我计划学习烘焙,还没有工具时就收藏了许多内容,结果过阵子我不打算学了,这些内容根本没用上,也懒得专门删除。不如让自己的电子空间从一开始就‘轻装上阵’。”另一方面,她认为要提高整理的执行力,“比如没用的照片拍出来就直接删除,降低集中处理的难度拉拉队的电影,也缓解畏难情绪”。此外拉拉队的电影,王雨特别希望各网络平台在功能设计上更加人性化。“有的平台设置了收藏分类、关键词检索功能,极大地提高了用户的使用体验,但有的平台就没有,打开收藏夹什么都在里面,很乱。”

“我发现喜欢囤积却最终利用率不高的情况非常普遍,也有不少人因后来的行为与最初储存时的预期相差较大而产生心理压力。”谢梦说,“我们需要理性地认识到,知识永远是无上限的,能保证在当下阶段做好想做的、该做的拉拉队的电影,就已经很棒了。额外的知识获取是在此基础之上做加法,所以我们首先要以平常心去看待,不给自己带来情绪负担。其次就是注意按需收藏,追求质量而不是数量。”

原标题:贵州思南县通报13岁学生离家失联:溺水死亡,排除他杀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民事纠纷案。某员工经中介A公司安排看房后,却通过中介B公司就同一房屋的租赁事宜达成交易,中介A公司发现后认为其行为属于“跳单”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未获支持。某公司因办公需要承租房屋,其员工在中介A公司的带领下到案涉房屋现场实地看房。当日该员工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书载明:“甲方(某公司)委托乙方(中介A公司)进行商业办公室选址及租赁业务。委托期限自看房之日起六个月。乙方在带甲方看房期间不收取费用。甲方义务:甲方通过乙方所看房屋拉拉队的电影,由乙方负责洽谈并协助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不得与乙方所介绍项目的业主方、物业方、代理商出租房屋的转租方自行联系成交或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机会,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否则构成违约,应支付第六条标注的一个月房租金额标准作为违约金……”中介A公司亦在该《看房确认书》上盖章。后续该公司员工通过微信与中介A公司就租赁涉案房屋事宜进行磋商,双方一直未能就价格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一个月后,该公司通过案外中介B公司与涉诉房屋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还约定中介费由出租人承担。本案中,业主并未独家委托中介A公司出租房屋,某公司亦未独家委托中介A公司租赁房屋。中介A公司认为某公司与其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系有效的,其另找中介签约同一套房屋的行为是违约,某公司并未证明他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涉案房源信息,也没有证据证明案外中介B公司比中介A公司更早满足承租公司的租赁条件、并提供了更好的中介服务。某公司的“跳单”行为,导致中介A公司无法向业主收取中介费用,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法院表示,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违约。关于“跳单”行为的认定,应重点审查承租人是否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根据在案证据,首先,涉案房屋并未委托中介A公司独家代理,中介A公司对于房源信息的掌握不存在唯一性;其次,根据某公司与两家中介分别沟通的情况及最终签订合同、支付定金的情况来看,能够证明某公司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就房租金额、租赁时间、装修改装等问题与业主达成一致,中介A公司并未能够给予某公司同等租赁条件,中介A公司主张某公司存在“跳单”违约行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甘浩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