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北京地铁6号线作为横贯东西的大动脉,服务北京市城市副中心,毗邻CBD、金融街等商业区,连接北海、南锣鼓巷等知名景点,日均客运量100万人次,可与2号线、5号线、8号线、10号线等8条地铁线路换乘,具有辐射面广,影响力大的宣传优势。“宪法宣传地铁列车”的运营,有利于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宪法宣传的影响力、覆盖面,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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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6.0

丹道至尊

导演:黑泽明

年代:2011 

地区:欧美 

类型:韩国 英国 印度 印度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10:15

原标题:首都会展新地标,国家会议中心二期会展中心亮相

国际金价今年一路震荡上扬,多次创出历史新高。10月30日,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黄金期货价格盘中最高一度超过2800美元/盎司,报收于2799.1美元/盎司,再次打破历史纪录。进入11月份后,国际金价出现波动。截至11月22日收盘,COMEX黄金报2718.2美元/盎司。“前三季度,地缘政治冲突持续,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痞子戏子厨子,黄金避险保值功能重新受到重视,黄金价格持续强势上涨,不断刷新历史新高。”中国黄金协会有关负责人分析称。

金价上扬,带动国内黄金珠宝品牌金饰价格持续攀升,10月底一度突破每克800元关口,多家品牌足金饰品零售价超过820元/克。随后,金饰价格短暂下行、经历震荡,11月15日,国内主要品牌金店,如老庙黄金、周大福、周生生、六福珠宝、谢瑞麟、周六福黄金价格在775元左右/克;到11月24日,国内主要品牌金店黄金价格重回800元/克以上。

尽管黄金价格高位波动,但金饰柜台前探市、询价的消费者并不少。“我主要过来看看款式,心里有个数,等金价下跌的时候再购入。”正在物色黄金手镯和四叶草手链的消费者卢晓舟说,会持续关注黄金价格走势,等待合适时机购入。有人认为,金价上涨,金饰行业收益会更好。但目前市场反馈并不尽然。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多个金饰品牌同店销售收入出现明显下滑,部分企业关闭了销量较差的门店。

“我倾向于购买小克重产品,毕竟比起前段时间,价格没差那么远痞子戏子厨子,不会感觉太亏。”目前正打算购入金饰的上班族刘羽婕说。中老年消费者对价格更加敏感。“2008年妹妹结婚,我买了镯子送给她。记得当时金饰价格含工费260元左右,30多克的金镯子花了约8000元。换做现在,2万元都拿不下。”上海消费者孙女士说,现在买金饰会选些像耳钉、吊坠之类的小饰品,总价不高。

刘岩介绍痞子戏子厨子,老庙黄金结合品牌自身特点,陆续推出了款式新颖、有趣、更符合年轻人审美的小克重黄金产品,比如“一串好运”系列产品等。“年轻一代逐渐成为黄金市场的重要消费力量,我们推出的新品,不仅款式更符合年轻人的审美,寓意也越来越和年轻人产生共鸣,比如‘一串好运’‘富富有余’系列等正成为消费者悦己、送礼的新选择。”刘岩说。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投资黄金市场应更多立足于长期投资。”业内相关人士认为,长期来看,黄金与股票等其他资产价格走势相关性偏弱,部分投资者会将一定比例的资产投资于黄金,一方面发挥黄金的保值功能,另一方面利用黄金与其他资产的波动特点来稳定整个投资组合的收益。但参与者进入市场,还应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和消费方式。

原标题:内蒙古河南局地有暴雨 重庆江西等地高温“顽固”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痞子戏子厨子,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痞子戏子厨子,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