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4.0

丹道至尊

导演:贾樟柯

年代:2010 

地区:港台 

类型:萌宝 日本 重生 其他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19日 16:48

原标题:以安全机构:2枚照明弹落入以总理住宅院内,未造成损失

在网络上刷到“控火术”相关视频后,海南网友杨阳也尝试进行了拍摄。“用打火机点燃纸后丢到空中,再把松香粉撒出去。”杨阳告诉央视网《新闻+》记者,最开始他使用的是面粉,尝试了4次全都烧到了手,“因为用面粉点燃会爆炸,无论有没有风都会烧到手”。后来,他改用松香粉撒向火焰,才成功拍出“爆燃”效果。考虑到该行为存在风险,事后杨阳已经将发布的视频删掉了。

广东网友李桐也在小区附近的广场上尝试拍摄“控火术”。她向央视网《新闻+》记者表示,松香粉结块、用量太少或者没扔准,都可能导致“控火”失败。“有一次为了耍帅,松香粉扔慢了”,瞬间燃起的火焰把李桐和视频拍摄者都吓到了,李桐的手也被烧了一下。湖北网友陆航也表示,拍摄“控火术”视频时是有些担心的。“火遇到面粉会突然扩散,怕烧到脸或者火落到衣服上。”

中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消防工程系主任范传刚教授告诉央视网《新闻+》记者,“控火术”视频中瞬间产生的火球其实是粉尘爆燃现象,是可燃粉尘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遇火后快速燃烧的过程。“当面粉被撒向空中形成粉尘云,与空气的接触面积大大增加,遇火后就会迅速燃烧释放大量热量,同时体积急剧膨胀,形成爆燃。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引起呼吸道和表皮灼伤。”生活中很多常见的粉末,比如塑料粉、木屑,甚至是咖啡粉和奶粉都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

范传刚教授表示,粉尘爆燃可能导致多种直接危险。“首先是释放大量热量。较高的温度会引燃附近可燃物,一旦火势失控就可能引发火灾。其次是产生冲击波。当人员距离起火点较近时,冲击波会对其生命健康造成巨大威胁;容易使密闭空间内沉积的粉尘扬起爆裂刑警,引发更为严重的二次爆炸。最后,粉尘爆燃还容易引起不完全燃烧,产生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中毒。”如果室外有风,未燃尽的纸屑等还可能形成飞火,引燃周围的可燃物,导致火势蔓延。

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副秘书长王志强也认为,“控火术”的背后藏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控火术’的火焰难以控制,风向、风速等因素都可能导致火焰的方向和大小发生变化。拍摄过程中如果拍摄者操作不当,或者周围环境存在易燃物,很可能会引发火灾事故,尤其是在室内、商场、居民楼、公园等人员密集或存放易燃物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王志强副秘书长建议广大网友,不要盲目跟风模仿拍摄“控火术”视频,应该保持理性和谨慎,充分认识到其中的安全风险,不要为追求新奇和刺激而忽视了安全和责任。即便是专业的表演人员,在一些特定场所进行特殊类型的“控火术”拍摄时,也需要事先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获得许可。“在公共场所、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进行拍摄,需要向当地的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和爆破等特殊手段的‘控火术’视频的拍摄,还需要经过公安等部门的严格审批。否则,拍摄者和表演者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瑶表示,法律明确禁止在一些场所使用明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这类场所包括:生产、加工或使用可燃物质的场所,如木材加工、纺织、造纸等行业的生产车间;储存可燃物质的库房、堆场,如柴油库、食用油库、棉花库、麻制品库等;存放大量易燃商品的公共建筑,包括商场、超市、大卖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书店等。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

肖瑶律师提示,如果在拍摄视频的过程中导致其他人被烧伤,或者造成其他人衣物被烧坏等财产损失,点火者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在视频的拍摄过程中火势蔓延造成火灾,对社会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点火者很可能要面临行政处罚,例如1到20天不等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失火罪等,根据量刑标准,可能面临不同的刑事责任。若拍摄者构成上述犯罪,发布视频鼓动他人放火的博主可能被认定为教唆犯,被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范传刚教授认为,内容创作者在拍摄视频时,应明确标注必要的安全提示,帮助观众增强安全意识。“视频拍摄者通常是非专业人员,缺乏专业的防火、灭火的知识与技能,难以有效应对突发状况。若为了追求点击率而忽视安全底线,最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同时,范传刚教授建议平台方加强对这类内容的监管,对具有潜在危险的行为进行有效警示,共同营造更好的网络环境。王志强副秘书长也建议,视频应准确无误地传达关于“控火术”的科学知识和正确操作方法,避免传播错误或误导性的信息。

原标题:“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国际潮商”报告会在汕头举行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蒋某在没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分别实际控制的公司,安排被告人葛某等业务员招揽客户,从客户处收取保证金,以1:1至1:15不等的杠杆比例为客户寻求场外配资,通过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或利用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FOF基金”)等方式,将场外配资提供给客户用于买卖证券,从中赚取息差直至案发。在此期间,李某、蒋某以上述方式为客户提供场外配资共计7.4亿余元,赚取息差1,100余万元;葛某作为业务人员,参与场外配资4.7亿余元。

近年来,资本市场出现了以所谓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以规避监管的现象,本案系全国首例此类型非法经营犯罪案件。FOF基金是专门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的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依法设立的FOF基金是一种承担市场风险的金融工具,根据有关规定,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贷。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蒋某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控制的私募子基金,形式上是私募“FOF基金”模式,而本质上是向客户收取保证金,从资方处获取配资后提供给客户用于证券交易爆裂刑警,从中获取固定息差,并不承担投资风险,属于以“FOF基金”为名而行场外配资之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