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7.0

丹道至尊

导演:姜文

年代:2012 

地区:欧美 

类型:神豪 韩国 日本 穿越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8日 23:44

原标题:职场中,转行的难点是什么?你是如何顺利转行的?

11月28日下午,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在上海陆家嘴中国金融信息中心联合召开2024长三角百强企业新闻发布会。会上,三省一市企联作为主办方,正式发布了2024长三角企业100强、长三角制造业企业100强、长三角服务业企业100强、长三角民营企业100强等系列排行榜以及2024长三角百强企业发展报告、长三角民营百强企业发展报告。

榜单显示,长三角百强经营业绩保持增长,营收超21万亿元,净利润超9000亿元,平均每家企业营业收入规模达到2100.1亿元。营收超千亿元级企业74家,比上年增加5家。长三角百强入围门槛达到781.6亿元,比上年提高56.6亿元。长三角百强中的49家民营企业整体经营业绩表现优于长三角百强的平均值,营业收入达到10.8万亿元,占百强营收比重首次过半。 

长三角百强大部分经济指标都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保持同步增长,百强整体运营处于比较好的状态。同时也应看到,百强企业中有些行业确实遭遇到较大的困难,运输、房地产、黑色冶金等行业净利润下行压力较大岩佐真悠子全裸,经济效益提升受阻。但这些行业止跌企稳的迹象明显,房地产行业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去杠杆成效显现;海运运价已处于谷底,下行压力减缓;黑色冶金营业收入止跌,净利润有望企稳。

长三角制造业百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产出指标均有增长。在营业收入方面,骨干行业石化化纤、汽车及零配件制造行业的营业收入指标表现较好,拉动了长三角制造业百强营收指标走高。营业收入增加额较高的企业有:恒力集团(增加1999.8亿元,增长率32.69%)、奇瑞控股(增加1267.2亿元,增长率84.47%)、盛虹控股(增加1168.0亿元,增长率28.38%)、浙江吉利(增加917.8亿元,增长率22.59%),这4家企业分别属于石化化纤和汽车制造行业。

自2019年阿里巴巴首次上榜长三角百强企业排行榜以来,上榜的互联网服务企业数量连连增加,美团、拼多多、蚂蚁科技、网易等公司纷纷上榜,至今已有6家互联网服务公司在榜,营业收入连续保持高增长,净利润规模也屡次创出新高。从产出核心指标看,2023年这6家互联网服务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8万亿元,在长三角百强营收中占比8.66%岩佐真悠子全裸,营业收入规模居长三角百强第3位;净利润达到2472.8亿元,在长三角百强净利润中占比27.00%,净利润规模居长三角百强第1位。

互联网服务业既是高科技产业,也是吸纳就业人口和带动就业人口的产业,上榜的互联网服务企业在吸纳就业方面贡献较大。2023年,这6家企业合计员工人数41.5万人,长三角百强占比达到10.63%;平均每家企业人数6.9万人,明显高于长三角百强的平均值。作为商品零售电商的阿里巴巴、拼多多、美团带动的快递物流行业的就业人口数以百万计。

原标题:【云新发布】牢记嘱托感恩奋进 怒江州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民事纠纷案。某员工经中介A公司安排看房后,却通过中介B公司就同一房屋的租赁事宜达成交易,中介A公司发现后认为其行为属于“跳单”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未获支持。某公司因办公需要承租房屋,其员工在中介A公司的带领下到案涉房屋现场实地看房。当日该员工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书载明:“甲方(某公司)委托乙方(中介A公司)进行商业办公室选址及租赁业务。委托期限自看房之日起六个月。乙方在带甲方看房期间不收取费用。甲方义务:甲方通过乙方所看房屋,由乙方负责洽谈并协助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不得与乙方所介绍项目的业主方、物业方、代理商出租房屋的转租方自行联系成交或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机会,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否则构成违约,应支付第六条标注的一个月房租金额标准作为违约金……”中介A公司亦在该《看房确认书》上盖章。后续该公司员工通过微信与中介A公司就租赁涉案房屋事宜进行磋商,双方一直未能就价格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一个月后,该公司通过案外中介B公司与涉诉房屋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还约定中介费由出租人承担。本案中,业主并未独家委托中介A公司出租房屋,某公司亦未独家委托中介A公司租赁房屋。中介A公司认为某公司与其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系有效的,其另找中介签约同一套房屋的行为是违约,某公司并未证明他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涉案房源信息岩佐真悠子全裸,也没有证据证明案外中介B公司比中介A公司更早满足承租公司的租赁条件、并提供了更好的中介服务。某公司的“跳单”行为,导致中介A公司无法向业主收取中介费用,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法院表示,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违约。关于“跳单”行为的认定,应重点审查承租人是否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根据在案证据,首先,涉案房屋并未委托中介A公司独家代理,中介A公司对于房源信息的掌握不存在唯一性;其次,根据某公司与两家中介分别沟通的情况及最终签订合同、支付定金的情况来看,能够证明某公司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就房租金额、租赁时间、装修改装等问题与业主达成一致,中介A公司并未能够给予某公司同等租赁条件,中介A公司主张某公司存在“跳单”违约行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甘浩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