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6.0

丹道至尊

导演:陈凯歌

年代:2011 

地区:杭州 

类型:重生 美国 神豪 法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8日 07:50

原标题:保持心情~(alexbell)

“郎”标之争引发社会关注,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点评。近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夜郎古酒公司侵犯四川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认定“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四川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幸福双响炮,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幸福双响炮,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核心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幸福双响炮,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幸福双响炮,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原标题:俄乌战火暂未影响非洲疫苗供应 瑞典解封后病例下降|大流行手记(3月3日)

莫女士称,就拿上述航班来说,同一班航班,金卡会员和白金卡会员的选座页面不一样,白金卡可选经济舱第一排的位子,金卡却不行。莫女士称她自己是金卡会员,有朋友是白金卡会员,她提供给了记者两张两人上述航班的选座页面截图,金卡的页面显示前12排座位均不可选,大部分座位上锁,而白金卡的买票页面幸福双响炮,经济舱第一排有三个位子可选,安全出口附近的位子也可以选择。

当晚8时许,记者打开了东方航空App,选择11月28日上午09:30上海虹桥前往广州白云的机票,打开线上选座,页面并未提示选座的规则,可看到31排以后的选座情况,其中31排一个靠窗位子上锁,45至48排中间全部上锁,61排也有三个座位上锁。有的位子显示淡蓝色,显示不可选但未标注不可选原因,有的位子上有一个“小人”图标,也是不可选状态,可选位子为深蓝色。

随后,记者又打开国航官网,选择11月28日上午9:45上海浦东前往广州的机票,点击选座后,页面弹出预订说明,需要选择“我同意”后,才能选座。说明称乘客可提前在线付费选座,付费选座适用经济舱;免费选座适用头等舱、公务舱、超级经济舱、经济舱。提示称,出于航空公司安全和特殊服务保障原因,并非机舱内所有的经济舱座位都进行提前付费预选。在值机环节,部分付费座位有可能会放开供其他旅客自助值机。另外明确如果是国航凤凰知音白金卡会员,将享受免费选择经济舱座位的权益。

记者打开南航小程序,选择购买11月28日上午9:50上海虹桥前往广州白云的机票,点击选座,页面弹出图例说明:青蓝色为经济舱,蓝色为里程兑换座位、选中的座位,灰色为已被占用/不可选的座位标识,其中没有锁座的图标。记者进入选座页面,尝试点击青蓝色座位,提示选座免费;尝试点击蓝色座位,提示需要500公里的里程,更靠前的蓝色座位,需要更高的里程数。

在东航官网,记者在东航官网“国内运输总条件”中查找到有关选座的相关规定,其中5.1.5条显示:东航有权对某些优惠票价制定限制条件,以限制或排除旅客更改、取消定座的权利。5.1.6条称,在必要时,东航有权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同时,5.3.1条也提到,东航有权优先安排重要旅客、抢险、抢救及东航认可的需优先安排的旅客的定座需求。

此外,在东航官网“在线选座须知”里提到:“优选座位”产品是针对已经购买了东上航实际承运国际及地区航班客票的旅客,通过东方航空指定销售渠道以付费或积分兑换的方式优先选择乘坐飞机特定区域的座位。“优选座位”产品可在航班关闭前 (东方航空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线购买。具体适用航线、销售区域、销售时限和价格以东方航空官网或其他官方渠道显示为准。

有业内人士表示,经济舱靠前排的一些座位,比如第一排的超级经济舱,其座位空间相对后排更宽敞,距离登机口近,成为了很多旅客的首选,各航司清楚旅客对于座位的偏好,也在好好利用起来,旅客对于座位的这种偏好具有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幸福双响炮,可以是积分,也可以是里程数或者更高的机票等级,“国内一般是用积分兑换,国外航线是积分或付费”。

“就变成是在抓阄,变成在等,等贵宾卡用户选剩下来的,才能轮到我。”潘书鸿说,“锁座”现象不仅是出现在经济舱,商务舱中也存在,比如会锁掉商务舱靠窗位置,锁掉靠前位置,“选择商务舱的旅客本身想享受的是一种优质服务,是享受一种舒适度,但航司锁座后,实际上这种优质服务和舒适度是打折扣的。同样是商务舱的旅客,也会出现不同的待遇”。

上海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新芽认为,东航大比例锁座的行为侵犯了乘客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线上选座本意在于便民,而锁座行为毫无疑问是背道而驰。

韦新芽指出,近年来幸福双响炮,因航空公司“店大欺客”引争议的事件层出不穷幸福双响炮,包括年初“惊人退票手续费”事件,也是因航空公司设置诸多限制条件而又不能妥善解决引发。航空公司因行业特殊性自行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无可厚非,但在涉及对乘客的限制条件时还是应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而东航等大型航空公司,作为行业榜样,更应将相应精神贯彻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