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9.0

丹道至尊

导演:陈鲤庭

年代:2017 

地区:香港 

类型:强者 其它 甜宠 强者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8日 00:43

原标题:今日辟谣:重庆南岸一住宅楼起火,“19人死亡”?

乡村生活中,宅基地使用权及相邻关系的处理一直是邻里关注的焦点。随着村庄发展和居民翻建房屋的需求增加,邻里间因土地边界、滴水(一座房屋和毗邻的建筑物之间为了房檐上排泄雨水而留下的空地 )距离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邻里合同条款争议引发的建房纠纷,法院最终根据乡村土地关系背景、合同性质、习惯、诚信原则等因素,判决违约方将违约建筑拆除。 一方不按照协议建房,影响另一方封顶 11月27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居东侧,王某居西侧。2017年,李某申请翻建房屋,2021年之前,其房屋主体框架已完成,四周有院墙,未封顶。2021年,王某也申请翻建房屋。同年5月,双方达成《四邻滴水协议》并签字确认,协议约定:王某与东邻居李某两家之间滴水0.4米,由王某留0.2米第22条军规,由李某留0.2米。 协议达成后,王某开始翻建房屋,北正房主体已完工。李某在自家房屋封顶时发现第22条军规,因王某未按照上述协议留出足够滴水,导致两家之间距离过近,无法完成封顶,且房屋受潮,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现场确认,双方北正房北端顶部之间相距18厘米,南端相距5.5厘米。李某认为,王某不按照协议建房,影响其封顶,故要求王某将翻建过程中垒建的进入双方之间40厘米滴水范围内的建筑全部拆除。王某认为,协议约定的是双方各留20厘米,由于李某没有留,所以王某也没有留。对此,李某认为,自己翻建房屋在先,且房屋四至已定,王某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在翻建房屋时,将0.4米滴水留出。 双方对《四邻滴水协议》中各留0.2米解释不一 平谷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达成的《四邻滴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协议条款理解不一致,即“王某现需翻建住房,东邻居李某两家之间滴水0.4米,由王某留0.2米第22条军规,由李某留0.2米”,李某认为王某建房时应保证距离李某西房山留出0.4米第22条军规,王某则认为协议约定的是双方各留0.2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首先,关于协议中约定的0.4米怎么留,在双方协议时意向应该是明确的,但王某庭审中作出两种不同解释,答辩意见前后存在明显矛盾,违背诚信原则,法院不予采纳。其次,就缔约背景、磋商过程而言,该协议的签订背景是在李某主体结构框架已建、西房山已基本建成、王某申请翻建的情况下双方自愿达成,王某辩称的内容均需李某将已建成的北正房西山墙拆除并向东移,明显有违常理。 就履行行为而言第22条军规,要求王某建房时应保证距离李某西房山留出0.4米,并不代表这0.4米都是王某留出的滴水,因为王某也认可李某翻建时西北角向东退回了20厘米至30厘米。 综上,法院认为,双方现在虽然对《四邻滴水协议》中各留0.2米解释不一,但结合该条款的订立背景、约定内容、通常理解、农村建房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可以确定李某对此协议的解释符合双方缔约本意。王某不顾双方协议约定及李某先翻建的情况,未按照协议约定留出足够距离,导致对李某房屋造成影响,属于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王某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违约建筑拆除,后王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应当根据诚信原则解释相邻合同条款 法官提及,实践中,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及相邻关系的邻里合同,对条款的理解应结合乡村土地关系的背景和特点。 就合同性质和目的而言,邻里合同的解释应朝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所规定的方向进行,即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就习惯而言,解释时应考虑涉案宅地所在地是否存在与相邻关系相关的习惯第22条军规,如因两宅相距过近而约定俗成地禁止任何一方的房屋出檐等。 此外,就缔约背景、磋商过程而言,对邻里合同的解释应考虑缔约前双方宅地、宅屋的历史情况,如坐落位置、面积、相邻情况,及缔约时已发生的变动情况等。如影响和睦相邻关系的维持,应从相邻宅地的历史及现状出发,理解邻里合同。 “最后,应当根据诚信原则解释相邻合同条款,这要求当事人一方面应对合同条款的陈述意见保持前后一致,不得出尔反尔;另一方面应合理兼顾邻里的生产生活需要,在对方履行邻里合同内容时,秉持善意去合理解释合同并妥善履行义务,从而共同营造睦邻友好、和谐友善的生活环境。”法官说。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原标题:迈克尔·古德豪斯:当代水墨乃中国艺术之最理想化表现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因特殊的地理位置、历史条件和民族结构、宗教信仰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2018年,阿坝州检察院打造了四川省民族地区首个未成年人检察品牌“格桑梅朵”(藏语中,“格桑”意为幸福,“梅朵”意为花朵),寓意对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殷切希望和美好愿景。“格桑梅朵”品牌将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核心任务,以“同向、笃法、聚力、帮护”为品牌理念,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犯罪预防、心理援助、帮教挽救等功能作用。经过六年的发展,阿坝州已实现“格桑梅朵”子品牌全覆盖,并建成了11个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

马尔康市第二小学学生走进“格桑梅朵”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松潘县检察院邀请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女童保护协会,为2300余名学生开展防性侵公益课堂等活动;红原县检察院推出藏汉双语版“亲子同行”网上预约活动,邀请广大青少年和家长共同到法治基地进行参观学习;汶川县检察院在一起遗弃女婴案中开展综合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用司法温情呵护困境儿童……

以上皆是阿坝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践行的使命与担当。阿坝检察机关以“格桑梅朵”未检品牌为引领第22条军规,将未检工作做深做实的同时,唤醒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取得了亮眼的成绩:阿坝州检察院被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先进集体”,“格桑梅朵”办案团队获评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全州未检干警获省级以上表彰7人(次),1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组建一个“格桑梅朵”女子双语法治巡讲团。宣讲过程中,巡讲团成员使用当地群众能听懂的语言进行沟通,最大程度保障了法治宣传的代入感和契合度,让群众产生共鸣,实现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近年来,“格桑梅朵”未检宣讲团、女子双语法治巡讲团陆续编撰藏汉双语青少年法治和安全教育读本等系列检察课件100余件并向学校、社会发放,开展法治巡讲、“检察开放日”活动111场次,辐射学生上万余人第22条军规,有力提升了未成年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建设一个“格桑梅朵”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位于马尔康市检察院的“格桑梅朵”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是阿坝州首个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几年来,该基地累计接待社会各界群体367批2.28万余人参观学习。阿坝州各县检察院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以此为模版,增加各自未检工作的特色亮点,最终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品牌优势。马尔康市、松潘县“格桑梅朵”基地被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分别批准为四川省第三批、第四批省级“法治宣传教育基地”。

为此,阿坝州检察院在今年系统开展“格桑梅朵”未检团队“三联三进三提升”“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旨在通过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联系学校、联系学生、联系家庭机制,走进乡村、走进学校、走进社区开展法治宣讲,有效壮大未成年人保护队伍、延伸未成年人保护触角、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实效,最终让“格桑梅朵”开遍阿坝州的每一个角落。

今年5月,松潘县白羊中学校长谭加健被松潘县检察院任命为未检联络员。白羊中学位置偏远,在校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有限。有了联络员制度,学校与检察院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检察机关通过普法进学校、开展法治讲座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性教育、防范校园欺凌等内容进行了有效传输。谭加健表示,这样的“互动”受到了师生的欢迎,在校学生的规则意识明显增强,校园更加和谐安全。

今年4月,红原县检察院组织全县妇女儿童主任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强制报告制度”。受当地风俗习惯影响,曾经大部分的村干部甚至妇女主任认为“强制报告制度”是干涉群众的“家事”。为了扭转他们的想法,确立妇女儿童保护“在身边”的工作意识,红原县建立县、乡、村、校四级联络员制度,分别对妇联专干、民政专干、妇联主任及德育老师进行培训。截至目前,已选聘30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领域工作人员担任“格桑梅朵”联络员,实现联络员在乡镇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