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9.0

丹道至尊

导演:周星驰

年代:2013 

地区:杭州 

类型:韩国 虐恋 穿越 合集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7日 14:09

原标题:美媒称以色列和黎真主党达成停火协议 双方暂未回应

11月2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涉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并选取四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如今,涉电动车交通事故已成为影响交通安全出行、阻碍交通管理秩序的突出因素。”新闻通报会上,房山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秀清介绍,涉电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整体呈现出数量增长迅速、责任主体繁多、事故责任认定难度大等特点。 11月2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涉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房山法院电动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2年6月,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尚某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在房山区某村路口并行时突发碰撞,导致张某受伤,两车损坏。抢救了72天之后,张某因伤势过重去世。然而,因现场并未留存任何录像或监控,案发时双方车辆在道路接触位置及张某的行驶方向均无法查清,无法确定尚某和张某在事故中的责任。后张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在缺少现场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且无法确定张某行驶路线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双方责任。 关于事故的发生过程,尚某向交管部门陈述,当时他骑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同向行驶的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其前方的非机动车道内骑行,双方并行时,电动自行车突然往北转弯,双方在混合车道内接触从而导致两车相撞。 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显示末路之地,道路为东西与向北相交的丁字路口,张某所骑电动自行车车头朝西倒在南侧路中间。据了解,张某的工作地点为路北侧的工地,需要从事发路口向北转弯进入。 法院根据事故发生后尚某第一时间对事故情况的陈述、电动自行车倒地地点及车身调转倒地、摩托车在事故现场最终停止位置、车辆触碰部位、张某的工作地点需要转弯进入丁字路口等因素,最终认定张某存在转弯时未观察后方车辆的行为,由于张某的电动车速度较快,恰逢尚某通过路口未减速让行发生碰撞,导致发生了事故。因此双方均未尽到安全行驶义务,法院确认双方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 法官表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认定事故发生事实、原因及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但实践中,会存在无法查明事故成因而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形。此时就需要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情况、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及逻辑推理,对交通事故事实及各方责任承担进行认定。 本案中,法院结合尚某在发生事故后的供述、张某家属及其工友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日常经验等多方面因素,判断张某存在转弯时未观察后方车辆的行为,尚某存在高速通过路口且未减速让行的行为,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确认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道路交通通行人员,要将安全意识牢记心中,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当今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足以达到40公里每小时,发生事故时的碰撞力度不亚于机动车,因此遵守交通规则十分重要。” 电动三轮车与行人在小区内相撞 第二起案例显示,2022年2月,房山区某小区内,李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恰逢卫某由东向西步行,电动自行车左侧与卫某右侧接触,造成卫某受伤。卫某认为是李某违规驾驶电动车导致事故发生,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全部损失。 李某则认为,他驾驶电动三轮车系正常行驶,是卫某肆意横穿马路,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导致身体撞到电动车后摔倒,因此责任在于卫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末路之地,李某在小区内部道路驾驶车速过快,未注意到正在横穿马路的卫某进而引发交通事故。最终,法院采纳了交通事故认定结论,认为李某应当承担事故全责。 法官提到,电动三轮车亦被称为“老头乐”,因具有行动便捷、载量大、驾驶简单的特点,深受广大中老年人喜爱。然而,因电动三轮车体积较大,速度较快,驾驶人如发生抢道行驶、斜穿猛拐、不避让行人等不良驾驶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非机动车的定义及工信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均属于机动车。 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某居民小区内,小区内部道路行人较为密集,且广大中老年人驾驶灵活电动车时容易反应不及时,发生交通事故比例较高。同时由于电动车驾驶人保险意识往往不足,电动三轮车常无牌照、无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往往需要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示,广大群众应当提高安全防护及保险意识,一方面,应认识到电动车的自身特点所导致的驾驶风险,在驾驶时提高警惕,避免违规驾驶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建议对所驾驶的电动车进行登记,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有具备减免人身、财产损失性质的保险,尽量将安全隐患降至最低。 “好心”帮挪车撞到路人 第三起案例显示,2023年3月,某道路养护公司的劳务人员王某经过房山区某村路口时,帮工友丁某挪动一辆电动四轮老年代步车。在挪车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撞到了经过该路口的行人温某,导致温某受伤。于是,温某将电动车的驾驶人王某、电动车主丁某以及王某的务工单位某道路养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王某辩称,自己仅仅是帮忙挪车,并未预料到会撞到温某,并且在挪车过程中温某的儿子也在帮忙推车,如果不是温某的儿子用力过猛,自己也不至于撞到温某。丁某则称,因老年四轮电动车价格低廉末路之地,在路边停靠时未上锁,车钥匙便放在车斗内,当时自己并未要求别人帮忙挪车,因此不应对温某的损失承担责任。道路养护公司答辩称,王某并非公司员工末路之地,仅是务工人员,事故发生时王某已下班,故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撞伤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某作为电动车主,离车后未锁车门,并将车钥匙放置在车内,结合丁某与王某系工友关系、车钥匙放置的位置及王某能找到车钥匙等因素,认定丁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无证据证明王某挪动电动车系履行职务行为,要求道路养护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依据。 最后,法院认定温某的损失由侵权人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车主丁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虽帮丁某挪车,且二人一致向法院表示王某的挪车行为并未经过丁某的允许,但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车主丁某仍存在一定过错,王某与丁某均应向温某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并非全部由驾驶人承担,车主也应约束自身行为末路之地,不允许或授意驾驶人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随意挪动或驾驶车辆,否则可能对驾驶人的不当后果负责。 “广大车主应正确停放车辆,避免在公共区域内违规停放各类交通工具,进而引起不必要的事故。”法官表示。 外卖骑手逆向行驶,撞倒自行车 第四起案例显示,2023年2月,某外卖平台骑手张某在派送外卖过程中,不慎将迎面骑自行车的崔某撞倒,双方均受伤。于是崔某将骑手张某、张某签约的网络配送公司及投保骑手专属保险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交管部门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张某经过房山区某小区前方道路时逆行且车速较快,导致事故的发生,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经鉴定,崔某伤情的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约公司为张某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虽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但是该保险就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进行了约定,保险公司应在赔付范围内先承担各项责任。张某作为外卖配送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签约公司应对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签约公司赔付崔某损失2万余元。 法官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末路之地,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虽然张某驾驶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且涉案保险也并非商业三者险,但涉案保险性质属于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第三者损失赔付的保险。依据承担责任顺序,保险公司应就张某承担责任的部分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张某承担。由于张某属于派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属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张某负担部分应由张某的签约公司进行赔偿。 法官提示,当前外卖、快递等职业对于骑手的送达速度要求越来越高,骑手超速驾驶、斜穿猛拐等违章行为时有发生。尽管大部分网络平台要求骑手购买相应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但并不能因此免除电动车驾驶人的全部责任。对于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驾驶人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原标题:又有私募爆雷!无法兑付,已主动注销

新华社北京11月21日电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公安部部长王小洪21日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树牢风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主动担当、主动作为、主动协同,突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两方面重点,充分发挥“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作用,深入开展“冬季行动”,统筹推进落实打防管控建各项措施,坚决确保今冬明春社会安全稳定,更好守护人民幸福和安宁。

王小洪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排查、实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并严密重点部位防控、强化社会面巡控,严防发生极端案件。全力推动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等各项部署落实。纵深推进严打暴恐活动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电诈网赌、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等突出违法犯罪,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深化治安乱象整治,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聚焦群众、企业关切,研究出台更多便民利企措施,全力服务高质量发展。

这份报告提到,1990年到2023年,广州市常住人口年均增长率达3.57%,1990年至2000年期间的年均增长率达5.32%。东莞市常住人口1990年至2023年年均增长率达5.56%,1990年至2000年期间的年均增长率更是高达13.89%(增长3.7倍)。两地近三年的增长率已降低至0.4%左右,2022年人口小幅减少后2023年又恢复正增长。相对而言,衢州市的常住人口由1990年的226万人波浪式小幅增长至2023年的229.7万人,年均增长率仅0.05%,增长高峰期是2010年至2020年的0.71%。

户籍人口方面,广州市的户籍人口由1990年的594.3万人增加至2023年的1056.6万人,东莞市的户籍人口由1990年的131.9万人增加至2023年的307.9万人。两地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76%、2.60%,约为常住人口年均增长率的一半,且随着户籍政策的放宽,增长率在近些年有提高的趋势。相对而言,衢州市的户籍人口由1990年的230.7万人增加至2023年的253.9万人,呈现先增后降的趋势末路之地,年均增长率约0.29%。

据报告分析,人口的流动导致老龄化率、生育率的巨大差异。1990年,广州、东莞和衢州的老龄化率(65周岁以上)相差很小,均在6%左右,而到2020年时分别为7.8%、3.5%、18.5%,一方面广州和东莞有大量年轻外来人口、拉低全社会人口年龄,另一方面衢州市较多年轻人口外流,两方面因素的叠加造成老龄化率的巨大差异。1990年以来,广州和东莞的户籍人口出生率虽有下降趋势末路之地,但基本维持在1%以上,而衢州市的出生率下降幅度较大,2023年仅0.53%,同样是人口流动造成的结构差异所导致。

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末路之地,广州凭借地理位置优势迅速崛起,成为中国最早开放的城市之一,东莞以制造产业立市,一跃成为新兴的国际制造业名城。广州大力发展汽车、电子、石化等先进制造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文创产业,拥有成熟的交通网络、先进的基础设施、强大的制造业基础和繁荣的服务业市场,2023年GDP突破到3.04万亿元。东莞打造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纺织服装鞋帽、食品饮料等4个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以及软件与信息服务、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半导体及集成电路等5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形成了以松山湖国家高新区为引领,7个省级新区(开发区)、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为支撑,众多市镇工业区为基础的园区发展格局,2023年GDP达到1.14万亿元。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就业机会,带来了更高的收入水平,进而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口。

配租型保障房方面,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广州15万套公租房中有5万套用于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占比30%左右。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末路之地,广州市级财政配套支持资金,东莞推进“莞寓”租赁住房品牌建设,由国企统一转租安置房等房源进行运营,为租住者提供便捷的入住服务和优质的公共服务,还增设了租房补贴措施,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或人才认定条件的人员租住市属房源可享受每月500元、最长3年的补贴。配售型保障房方面,在前期共有产权房试点的基础上,重点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2024年广州、东莞分别计划建设10000套、3000套,房价控制在同等情况商品房的50%以内,东莞还启动了保障性住房购房意愿线上登记工作,登记有效的直接进入购房轮候库,登记数据为项目确定户型配置和开发时序提供参考依据。

两地还逐步放宽落户政策。作为千万级人口的超大城市,广州和东莞为吸引和固化外来人口,不断放宽落户限制,近三年户籍人口增长量分别是常住人口增长量的8倍、259倍。广州市构建起以引进人才入户为主、积分制入户和政策性入户为补充的“1+1+3”迁入户政策体系,将学士、硕士和博士等引进人才的落户年龄限制分别放宽5岁至40、45、50周岁,实现应届毕业生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逐年递增积分制落户指标,从2011年3000个增至2024年16000个。东莞市明确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条件从原来的社保和居住年限“双五”变“单一”,即在东莞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并参加社保、持有有效居住证满1年即可申请入户,实行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先入户后就业”政策,放宽在职人才入户年龄限制,大幅降低落户门槛。

此外,广州市以标准化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印发《广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共93项服务事项,其中73项已实现向常住人口覆盖,统筹积分制入户、积分制入学、积分制申请公租房等公共服务的“1+N”制度框架,按积分高低和志愿等分配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学位、公租房等基本公共服务。东莞市先后出台《东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东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等一系列公共服务规划政策,建立较为完善的“市—镇—村(社区)”三级公服配套体系末路之地,持续加大民生投入力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更好覆盖常住人口。

首先是国家“人地钱”挂钩的导向不利于该市争取相关政策。具体而言,衢州市2023年常住人口229.7万人,相对于七普新增2.1万人,增长率0.91%,仅高于丽水市的0.82%,居全省第10位。户籍人口比常住人口多24.2万人,人口外流较多。当前国家政策导向是“人地钱”挂钩,资金、土地等要素向人口净流入、常住人口规模大的城市倾斜,不利于衢州市争取相关要素。

例如本次养老、卫生等部分社会领域超长期特别国债,全国首批只支持103个人口净流入城市作为一类支持城市,全省仅衢州和丽水未纳入支持范围,第二批丽水莲都区纳入二类支持城市,衢州市未纳入支持范围。国家城镇化五年行动计划明确,落实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市倾斜,国家城镇化潜力地区也要求是城镇化率低且人口规模大的县(市、区),全市仅江山市列入。

在当前“抢人大战”的宏观背景下,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均放宽了落户限制,依靠产业优势和规模优势继续保持对人口的虹吸,中西部省会城市人口持续回流,二三线城市纷纷加码人口招引政策。衢州市虽然于2022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员工引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末路之地,但从政策含金量和竞争力来看,部分政策与东莞等城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如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租房补贴政策,东莞的政策对象范围更大、补贴额度更高。又如东莞正在推行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满足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等条件即可享受,房价仅市场价的一半,衢州市尚无此类政策。

今年来,受市场形势影响,衢州市企业对生产经营较为谨慎,根据对用工规模200人以上重点企业用工监测,反馈缺工共1961人,缺工率仅2.25%,较一季度下降1.1个百分点。大产业项目的就业带动作用变弱,7个百亿项目(华友、吉利、一道、鹏辉、金瑞泓、先导、创柔)去年共引聚青年大学生4120人,今年1—5月仅引聚1055人。

另外,市区产业和城市发展融合度不高,优质居住区主要集中在智慧新城附近,生产区域集中在东港、高新园区、巨化等位置,存在一定程度的割裂。较多企业员工存在城乡钟摆式流动,白天在城镇区域上班,晚上回农村地区居住。智造新城的公共服务设施、商业配套设施不足,产业工人“有生产无生活”,对企业甚至城市缺乏融入感和归属感。

“新型工业化是新型城镇化的根本动力,有产业才有岗位,有岗位才能吸引人口集聚。”报告认为,要加快推进“五链”融合深化工业强市战略,依托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培育引进具有生态主导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链“链主”和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集聚,在“六大产业链”的基础上加快打造战略性产业集群。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推动文旅服务业、体育服务消费、健康服务消费等生活性服务业提质扩容。聚焦引进更多重特大产业项目,更好发挥大项目就业“增容器”作用,建立重大产业项目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及时掌握产业项目就业容纳情况。

报告认为,产业工人在衢州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将会大大提高其对城市的归属感,有效减少流失率,要积极探索符合衢州实际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制度,实行封闭管理(不能上市交易)末路之地,研究国企收购库存商品房、安置房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参考东莞“房价=划拨地价+建安成本+5%利润”控制资金平衡,试行保障性租赁房“先租后售”模式,降低产业工人购房门槛,可优先针对大学毕业生、具有一定技能的产业工人等群体开展试点。加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适当提高针对产业工人的租房补贴力度并加强宣传,为新来衢就业人员提供“青年驿站”免费住宿和“有礼租”服务,加强对经济条件困难员工的公租房保障,建立专门管理运营的国资公司,以微利运营为原则,提供质优价廉的“一站式”服务。

报告还呼吁,加强产业园区周边住宅、生活配套设施、商业设施的统筹规划,根据不同产业园区特点推动工业邻里中心建设,加强幼儿园、托育园、医院、餐饮、文体、娱乐、商超等公共服务和生活服务设施布局建设。另外,支持外来产业工人家属随迁就业,在衢缴纳社保满一定期限后给予就业奖励,充分发挥零工市场、就业驿站等平台作用,为随迁家属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岗位推荐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