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8.0

丹道至尊

导演:田沁鑫

年代:2016 

地区:郑州 

类型:古装 印度 印度 合集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18日 16:56

原标题:这一点,才是美国最可怕的核心优势

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围绕履行检察职能,促进社会矛盾纠纷防范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深入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和设在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一站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调研。应勇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牢系统观念,强化底线思维,完整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依法从重从严惩治重大恶性犯罪,扎实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加强风险源头防控苍之流星spt雷兹纳,严防极端案件发生,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做好保安全护稳定各项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对珠海市驾车冲撞行人案件作出重要指示苍之流星spt雷兹纳,振聋发聩,令人警醒,对于我们依法惩治和预防极端恶性犯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坚决抓好贯彻落实。”调研中,应勇强调,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发生驾车冲撞行人案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性质极其恶劣。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职,全力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查清事实、依法惩处、善后处置、维护稳定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对类似重大恶性犯罪,要认真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从重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犯罪。

应勇指出,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迅速行动,扎实开展涉检信访和矛盾纠纷大起底大排查,加强风险隐患源头防控。要以“如我在诉”意识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确保自身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坚决防止因司法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产生新的风险。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落实领导干部带头接访制度,持续推进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把释法说理贯穿司法办案始终,实质性化解涉检矛盾纠纷,坚决防止检察环节矛盾激化、上行、外溢。要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积极参与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协同推动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建设,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前端治理,不断提高社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各类风险隐患标本兼治、更重治本。要加强对极端案件的回溯分析,全面总结案事件反映出的司法办案、社会治理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促进提升司法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既要带头做到严格依法公正履职,又要依法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况,促进各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守好严防极端案件的执法司法防线。”应勇强调,要依法加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加强刑事申诉和再审抗诉工作,坚决纠正和防止冤错案件。加大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理力度,对确有错误的案件,采取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检察监督。加强检察侦查工作,依法查办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刑讯逼供等犯罪,有力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要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加强检察听证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公正行使。深入推进对刑事申诉等案件的反向审视,及时发现、监督纠正检察机关自身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应勇强调,要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充分运用各项检察职能,维护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定群体权益。聚焦重点领域、敏感时段、关键节点,加大对农民工讨薪、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权益司法保障。深化检察听证,通过公开听证释疑解惑,帮助当事人缓解对抗情绪、不满情绪,解“法结”、化“心结”。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推动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检察环节诉讼权利保障等机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标题:霍震霆:成功申办国际奥协全会对香港意义重大

与多人一起洞潜时不幸溺亡,殷先生的亲属将同潜者及其生前所在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苍之流星spt雷兹纳,朝阳法院公开宣判,认定殷先生参加洞潜活动为自甘风险,自身对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闫先生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潜伴未尽到注意义务构成过失,判定闫先生对事故承担10%的责任。潜水教练潜水时身亡,家属起诉同行者及涉事公司要求赔偿2020年,张先生到油杉河流域某河段潜水后,向殷先生、闫先生推荐了适宜潜水区域的消息。2021年10月几个爱好潜水的朋友相约一起去体验山洞潜水。闫先生建立了“2021贵州洞穴探索+拍摄”微信群,拉进13位好友相约洞潜并商议细节。同年10月26日,殷先生、张先生、闫先生等9人在目的地集合,随后在27日至29日期间每天分组、分批在出水山洞潜水120至160分钟不等。10月30日,殷先生、闫先生、姜先生三人各自准备、检查好装备后作为第一组人员先下水。潜水过程中,闫先生、姜先生发现殷先生没有跟随前行苍之流星spt雷兹纳,后发现殷先生时其在水下已经没有意识,评估风险后二人上岸报警营救殷先生,但殷先生最终身亡。新京报记者获悉,某信息公司系殷先生与闫先生一同设立的公司,两人洞潜拍摄的照片及视频也均用于该公司的对外宣传。殷先生的4位亲属作为原告认为,张先生明知案发地点进行潜水活动不具备足够的安全条件仍然推荐给闫先生,张先生、闫先生邀请、组织一行人到案发地点潜水。闫先生和姜先生作为殷先生的潜伴,在明知殷先生掉队的情况下只顾自行探索,未对其及时救援,错失救援时机;在发现殷先生没有意识的时候,没有采取任何救援行动,未尽到潜伴制度规定的义务,存在过错。殷先生拍摄视频用于某信息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的宣传素材,某信息公司是本次洞潜的获益人之一。故原告将张先生、闫先生、姜先生及某信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8万余元。张先生表示苍之流星spt雷兹纳,此次洞潜之前并不认识殷先生,不存在组织或者邀约行为。殷先生是中国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PADI国际潜水机构潜水教练、SDI国际潜水培训机构潜水教练、TDI国际技术潜水培训机构潜水教练、TDI国际技术潜水培训机构最高等级全洞穴潜水员。殷先生作为专业的潜水人士,具备相关潜水的专业知识,且经验丰富。殷先生在潜水运动领域的级别和经验均高于自己,比自己更能知晓和判定潜水的风险级别,对于四原告所说明知不安全还推荐的理由并不存在。殷先生穿着的的保暖服并不是其报给大家的400克的底衣,其隐瞒了自己在水下失温的情况。据闫先生回忆苍之流星spt雷兹纳,本次潜水前,所有人在水面进行了潜水前的检查,重复了潜水计划及应急预案。按照预案,如遇突发状况,应立即自行折返上岸。闫先生、姜先生、殷先生三人小组当时做了水面检查工作之后就下潜了,闫先生排第一个,姜先生第二个,殷先生在第三个负责拍摄。下潜半小时后,闫先生和姜先生发现殷先生不在队伍里了,二人等了一会儿没见他跟上来,默认他已经执行了应急预案上岸了,就继续往前探索,半小时后折返回来时发现了殷先生,此时拍打他身体已经没有反应。姜先生表示苍之流星spt雷兹纳,当天下潜最深处是49米,全程平均深度约在水下40米左右,他和姜先生在返回到离洞口500米左右处发现了殷先生,他嘴部的氧气管已脱落,人已没有意识。二人商量要不要拖殷先生一同返回,但操作上存在很大难度,风险极大,对救助殷先生也没有实质意义,他们就决定先上岸再想办法施救。闫先生和姜先生上岸后告知其他队员殷先生的情况并报警,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将殷先生搜寻上岸。法院向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确认,洞穴潜水属于技术潜水的分支,组织或参加洞穴潜水活动须经过中潜联及地方管理部门核准及审批,目前我国尚未开展洞穴潜水相关活动,未颁发过洞穴潜水相关资质证书,亦不认可域外组织出具的相应资质证书。法院:死者主观上能够完全认识到其所进行的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损害。受害人自愿参加危险活动,是构成自甘风险的最本质要件。洞穴潜水属于技术潜水的一个分支,由于洞穴潜水是在黑暗遮顶空间下进行,容错率极低,一旦失去有限的空气或照明,或失去出洞的方向,极易出现死亡事故,属于极限运动之一。此次活动地点选择的系未经开发的野外天然水域,地形复杂、能见度差、海拔高、水温低,风险性极高,属于“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殷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专业潜水人员,主观上能够完全认识到其所进行的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亦能认识到参与此次活动会对其健康、生命安全产生重大风险,进而也能预见到会产生相应的损害结果,而仍自愿选择参与此次活动,应认定为自甘风险行为。闫先生建立微信群,并通过微信群将分散的十余名潜水爱好者组织成一个群体。闫先生作为该微信群主苍之流星spt雷兹纳,在微信群内确定了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基本内容苍之流星spt雷兹纳,可以认定在活动中起到了发起和召集作用。结合群内聊天记录,闫先生具有较为明显的协调和管理性,法院认定闫先生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闫先生虽系活动组织者,但此次活动参加者之间没有任何协议,也没有特别的纪律规定,部分参加者中途离开直接告知闫先生即可,组织结构较为松散。闫先生主要扮演着在活动之前收集信息并发出通知,在活动过程中召集参加者进行协商并公布决策的角色,其在活动中缺乏对其他参加者充分的管理、支配权限,更无证据显示其直接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因此,闫先生应当承担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闫先生作为职业潜水教练,不定期参加此类活动,对该类活动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其在组织此类活动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活动应当经过行政部门核准、审批而未核准、审批,导致此次活动未经行政部门的可行性评估而擅自开展,且无法得到行政部门指导下应有的安全保障。闫先生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此存在一定过错。闫先生称在活动中虽制定了应急预案,即遇到危险立即返回。但该预案并未考虑到,在洞穴潜水这种极度危险的环境下,如果某一活动参加者遇到了危险,其本身并不具备返回的能力,而应当要求小组成员在下水过程中相互注意、彼此照顾,避免发生危险失去救援机会的情况,因此,该应急预案无法保障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闫先生未能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保障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闫先生在发现殷先生时,及时查看了殷先生的身体状况,在自身体力、气体装备已发生较大损耗的情况下,其并不具备对殷先生进行救援并将殷先生带离上岸的能力,其在上岸后及时报警,并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再次冒险将殷先生搜寻上岸,后续救援过程并不存在过错。综上,闫先生作为组织者,未履行法定的审批义务,未能在活动预案的制定上保障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存在一定过错;在其他方面,已尽到组织者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本次活动中,闫先生不仅是活动组织者,还是活动参加者,与殷先生分为一组共同下潜,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互相之间形成了力所能及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因此,闫先生还应当承担潜伴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关于救助义务,实际与闫先生作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的救援义务而言是重合的,已认定闫先生已经尽到了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义务。闫先生在潜水过程中作为殷先生的潜伴,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下水前闫先生未按照相关规定确认彼此装备状况是否完好、适当,下水后并未注意殷先生的行进位置及身体状况,在明知殷先生掉队落单的情况下,仍继续前行,使殷先生丧失了遇到紧急情况时从潜伴处得到帮助、救援的机会的可能性,未能处理好突发状况。法院认为,闫先生在参加活动过程中,未尽到以上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先生仅曾推荐过涉案洞穴,但无证据证明张先生召集了此次活动,亦无证据证明张先生在此次活动中存在过错。某信息公司系涉案公众号的账号主体,该公众号发布内容并未体现与某信息公司运营相关的内容,亦未对某信息公司进行相关商业宣传。经法院上述认定,殷先生的行为构成自甘风险,应对自身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闫先生未对殷先生尽到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亦未在下潜过程中对殷先生尽到注意义务,本院根据闫先生的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判令其对四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张先生、某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综合案件证据,法院依法判决闫先生向原告殷先生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尚未生效。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