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2.0

丹道至尊

导演:杜琪峰

年代:2017 

地区:台湾 

类型:萌宝 其他 虐恋 虐恋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09:10

原标题:央企科技成果应用拓展工程首批项目清单“出炉”

据青海省纪委介绍,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海西州农牧局原副局长李胜业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揽都兰县万亩大棚项目,收受贿赂64万元。项目实施后因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烂尾,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时任县长马永安违规使用3400万元项目资金发放农民工工资,其中34.2万元被项目承揽人骗取。李胜业、马永安还存在其它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5月、9月,李胜业、马永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取消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名相关责任人被立案。

2024年3月,海西州农牧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胜业宣告被查。海西州纪委监委后续通报指出,经查,李胜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组织原则,违规为亲属工作调动提供帮助,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获得贷款担保、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通报称,李胜业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海西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海西州委批准,决定给予李胜业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通报称,2021年9月至2023年12月,才加兼任措柔村畜牧业合作社代理事长期间,伪造购牛协议套取“乡村振兴活畜贷”300万元,用于偿还全部900万元贷款前期本金及利息。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侵吞挪用村扶贫互助资金、合作社效益资金等共计313.8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赌博、偿还合作社贷款。2024年4月,才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另外,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黄南州同仁市双朋西乡双朋西村多任村“两委”负责人在未向上级汇报审批的情况下,经过村集体商议,违规将92.92万元村集体资金用于宗教场所建设、村庙维修、开展宗教活动等。2024年6月,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拉龙加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完么才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7名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党纪处分。

青海省纪委指出,这8起典型案例,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啃噬群众获得感,蚕食党和政府公信力,必须严惩不贷。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强化纪律约束,规范工作程序,坚守廉洁底线,维护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级党组织要站稳群众立场,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着力推动解决本地区、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各级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动真碰硬解决一批顽瘴痼疾,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实事,健全完善维护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纵深推进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放松,聚焦重点对象、关键环节强化监督,严惩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蝇贪蚁腐”,整饬不良作风,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原标题:拜登秘密请求国会再拨款援乌,马斯克发声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