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1.0

丹道至尊

导演:田歌

年代:2010 

地区:港台 

类型:古装 英国 穿越 萌宝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19日 01:56

原标题:楼市重磅新政发布!税费下调!专家:一线城市将跟进

糖尿病患病人群庞大,但治疗达标率并不高。中国疾控中心官网2021年相关研究显示,中国糖尿病治疗率仅32.9%,接受治疗的患者中达标比例(控制率)为50.1%。也就是说,所有成人糖尿病患者中仅有16.5%的患者血糖有效控制。有专家曾指出,糖尿病治疗达标率低与治疗依从性(即病人按医嘱进行治疗)差等因素有关。

首先,胰岛素并不是2型糖尿病的一线治疗方案。糖尿病主要分为妊娠糖尿病、1型糖尿病和2型糖尿病三种类型,其中2型糖尿病占全球糖尿病病例的90%。根据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型糖尿病的一线治疗方案是生活方式干预和二甲双胍等口服药。医生通常会首先推荐生活方式的改变,包括饮食控制和增加体力活动,如果这些改变不足以控制血糖水平,医生会建议使用口服降糖药物,如二甲双胍,近年来还有口服新药出现。

但目前,大部分2型糖尿病患者存在胰岛素治疗起始晚、治疗依从性差等问题。有数据显示,中国2型糖尿病患者平均起始基础胰岛素治疗的糖化血红蛋白已高达9.7%,这与指南推荐的该指标在7%以上就应该起始胰岛素治疗相距甚远。背后一个重要原因,是病人不愿意注射胰岛素,打针和吃药相比,人们总是更接受吃药,因此这一定程度影响了患者血糖达标和长期治疗效果。

李小英:起始晚这里有几个因素。第一个因素,医生按照指南(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首先是口服药二甲双胍,还有其他新的口服药,然后才到胰岛素。医生首先按照指南路径,总是先用口服药,看血糖能不能控制,不能控制再加胰岛素。但这些年有一点变化,指南里胰岛素的位置逐渐前移,这也是一个现象,医生用药行为会受到指南和共识的影响。

李小英:大趋势是(年轻化)这样的。中国现在成人糖尿病患者达12.8%,60岁以上的糖尿病患者可以达到20%,这是年龄的关系。但还有一个现象,这个年龄结构在下移,原来很少见到30岁以下、20多岁的2型糖尿病患者,但现在开始出现了。30岁~40岁的比例增加了。可以看到整个发病的年龄阶段有一点提前,这是总体上的趋势。背后的原因,主要还是在儿童、青少年肥胖,肥胖是2型糖尿病主要的危险因素。

澎湃新闻:2023年您的团队在国际期刊《Nature Medicine》(自然医学)发表研究成果,首次提出采用基于强化学习算法的AI系统“RL-DITR”制定胰岛素决策策略,提升2型糖尿病患者的胰岛素治疗方案准确性。随着现在新药不断出现,这项研究和新药能不能结合起来应用在更多患者身上?   

血糖动态变化,通过一定的(药物、生活方式等)干预手段,是可以让患者的糖尿病得到“缓解”的。比如对肥胖者来说,其中一个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减重,把体重管理好以后,糖尿病可以缓解。还有一些患者通过有效管理生活方式,从胰岛素治疗逐渐转为口服药治疗,再到逐渐停药,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糖尿病是可逆的。

原标题:激活文旅新引擎 北京玛雅海滩水公园正式开园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该案中危险心灵,未经消费者同意,某商店的线上小程序获取到消费者的线下交易信息,消费者发现后起诉对方要求赔礼道歉获法院支持。消费者购物信息被商店小程序获取某线下商店由青岛某公司实际运营,与商店同名的微信小程序由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2021年10月10日,马某在该线下商店购物,在收款台自主扫描商品条形码形成商品订单后自主结账,收款台屏幕出现“扫一扫支付”二维码,显示付款方式有支付宝、微信和商店小程序。马某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该二维码,跳转至商店微信小程序,小程序随即显示该笔交易的交易店面、交易时间、商品名称等信息,点击“立即支付”后可付款成功。马某认为,自己线下购物、线下微信付款,未调用、未使用该商店微信小程序,而且该微信小程序也没有余额,在原告扫描“扫一扫支付”二维码后,就被商店微信小程序获取了自己的线下购物信息,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辩称,其获取原告订单交易信息是基于原告的授权,而非违法取得,未侵害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经审理查明,该微信小程序的《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均无征求消费者同意获取消费者线下交易记录的相关条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某商店购买商品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店面、付款价格等信息,系原告在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取得个人的同意,或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方可处理个人信息。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在《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中均未明示涉案小程序将获取消费者的线下交易订单信息,且线下交易时亦未向消费者告知并取得同意。此外,原告系在线下店铺购买商品,交易相对方并非本案被告,且商店线下展示的二维码仅有“扫一扫支付”字样,故对于消费者而言,该二维码应仅具有支付功能,扫描该二维码致使小程序获取线下交易记录并非必要,不属于“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因此,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获取原告的线下交易记录的行为,未经原告同意,也非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马某书面赔礼道歉。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被告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一审判决生效。法官:个人信息使用及处理应获本人同意法官表示,线下商店未经消费者同意将消费者的交易信息共享至线上小程序,扩大了个人信息处理主体和使用范围,构成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随着实体经济数字化程度加深,线上线下一体化自营商店呈现规模化发展,该类商店往往有独立运营的App、微信小程序等集支付、消费于一体的线上平台。该类经营模式虽具有其独特的特征和优势,但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容易引发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本案明确消费者的线下购物信息因包含交易店面、付款价格等,系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构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处理该类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如需线上线下不同经营主体共享该类信息,应当充分告知消费者并取得消费者同意。该案对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面对的个人信息风险作出提示,为促进相关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指引。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编辑 甘浩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