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龙飞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极恶非道2,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龙飞利用担任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办公厅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办公厅副主任、主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监察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龙飞曾长期在航天系统工作,历任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五研究院502所干部极恶非道2,第五研究院团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团委书记兼政治部青年工作处处长,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办公厅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办公厅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党组秘书,办公厅副局级巡视员、副主任、主任,办公厅主任兼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称,龙飞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频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和娱乐活动安排;背离组织要求,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职工录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清廉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大额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大搞权色、钱色交易;道德败坏,腐化堕落;执纪违纪,执法犯法,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作调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极恶非道2,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龙飞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龙飞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