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8.0

丹道至尊

导演:陈可辛

年代:2017 

地区:内地 

类型:复仇 穿越 其它 美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10日 17:51

原标题:9月18日,星期三,在这里每天60秒读懂世界!

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9日下午就我国历史上的边疆治理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推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要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边疆治理各项决策部署,深入做好边疆治理各项工作,推动边疆地区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在听取讲解和讨论后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治国理政战略全局,提出“治国必治边”、“兴边富民、稳边固边”等一系列重要论断、重大举措,坚持和完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加快边疆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边疆地区同全国一道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边疆治理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习近平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边疆地区一个都不能少。要把边疆地区发展纳入中国式现代化战略全局,纳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边疆地区依托自身条件禀赋,在融入新发展格局、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坚持以改革开放增动力、添活力,发挥边疆地区沿海、沿边等优势,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稳步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防止规模化返贫致贫。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改善边疆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短板。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把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边疆民族地区工作的主线。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边疆地区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积极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习近平强调,推进边疆治理,需要强化理论支撑。要加强边疆史和边疆治理相关的多学科研究,加快建构中国自主的边疆学知识体系。深化边疆治理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推出更多具有影响力、说服力的研究成果。运用好边疆研究成果,讲好新时代中国边疆治理故事。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修养和综合素质过硬的边疆治理研究队伍。

原标题:减肚子肉的方法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最终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终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上海某企业公司向西安某数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上海某公司非法向客户提供西安某公司独家传播的电视剧被诉该案中,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数字公司)诉称:西安某数字公司拥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企业公司)在其运营的“飞幕”手机客户端平台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团长我的团》(以下简称《我》剧)的在线播放业务,2019年10月11日,西安某数字公司对此进行了公证证据。上海某企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西安某数字公司的合法权益,给西安某数字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西安某数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某企业公司:1.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团长我的团》的在线播放业务;2.判令赔偿西安某数字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包括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7000元,其他调查取证及差旅费1500元),合计10万元。上海某企业公司辩称,其通过“飞幕”App提供“听声识剧”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影视剧信息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西安某数字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上海某企业公司App是创新业务模式,应当得到支持。法院经审理查明,西安某数字公司享有《我》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某企业公司开发经营“飞幕”App美国之声第1季,该应用宣称“是一款专为影视剧爱好者打造的产品”,提供“硬核黑科技听声识剧,仅听影视剧里的声音就能识别正在播放的片段”。西安某数字公司取证发现,安装“飞幕”App,在“影视“板块点击“70周年之民族觉醒”,再选择“我的团长我的团”进入《我》剧简介页面。使用另一部手机播放《我》剧声音,使用“飞幕”App中的“听声识剧”,可识别声音所对应的《我》剧片段并在“飞幕”App中播放该片段。所播放的片段还可分享至“飞幕”App“影视笔记”栏目中供其他用户在线观看。西安某数字公司取证时就《我》剧数个片段的“听声识剧”行为以及“影视笔记”中提供数个该剧片段的点播服务进行取证。法院: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听声识剧”相关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公众通过信息网络获得作品的可能性不应理解为公众实际获得作品或者获得完整的作品。公众实际获得作品的情况因存在涉及信息网络的软、硬件设备或者公众个人选择等差异而不同,以公众获得作品的数量、内容,甚至公众实际获得的作品对《我》剧的市场价值等因素来判断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提供作品”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并且,因权利人取证方式、策略等因素影响并未将被诉行为所提供的完整作品进行保全,不属于否定被诉行为提供完整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理由。同时,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性与提供作品行为的片段化方式无关。被诉公司将涉案作品以1分钟短视频集合的形式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使用“飞幕”App“听声识剧”功能时可获得《我》剧。关于“影视笔记”相关行为,在案证据显示仅少量用户在涉案作品“影视笔记”栏目中发表评论并上传《我》剧片段的情况,不应作为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依据。用户在“飞幕”App“影视笔记”栏目中发表对《我》剧的评论意见时上传可供其他用户点播观看的涉案作品片段非必要操作步骤,也不属于创作作品过程中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行为。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京049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判决上海某企业公司停止侵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西安某数字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驳回西安某数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上海某企业公司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8月22日作出(2020)京73民终1775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西安某数字公司的诉讼请求。西安某数字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京民再62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变更一审判决为上海某企业公司向西安某数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驳回西安某数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