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3.0

丹道至尊

导演:张忠

年代:2022 

地区:日本 

类型:复仇 德国 泰国 台湾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15:21

原标题:外交部:希望美方继续为促进两国人文交流创造更多便利

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新京报记者从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获悉,11月28日,山东枣庄一小区内两辆电动三轮车发生自燃,正在休假的石景山区古城消防站专职消防员马新峰察觉后,立刻使用消火栓及时灭火。现场群众协助马新峰灭火。图源: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现场视频显示,当日12时50分,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一居民小区内两辆电动三轮车自燃,冒起黑烟。马新峰本来去探望朋友,在准备离开的时候,闻到了异常的烟味。他顺着烟味迅速寻去,发现停放在小区里的电动三轮车起火了。凭借着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猎天狼电视剧全集,马新峰迅速赶往起火现场,果断决定用楼道消火栓灭火。他熟练地打开消火栓箱,取出消防水带,连接水枪与阀门。随后,他又迅速返回火灾现场,全神贯注地操控着水枪,根据火势的大小和方向不断调整着水枪的角度。“大家不要慌,拨打 119!” 同时,马新峰呼吁围观的人群报警,指挥现场人员协助灭火。“你,帮忙把水带拉直,确保水源畅通!”“你们几个,去疏散附近的居民,让大家远离危险区域!” 在他的指挥下,热心群众齐心协力,经过紧张的扑救,明火逐渐熄灭。但电动车电池存在复燃的可能,于是他小心地靠近,仔细检查现场的每一个角落,同时告诫周围的人继续做好防护措施。他确认没有复燃迹象后,才松了一口气。事后猎天狼电视剧全集,提起这次救援,马新峰表示,“当时也没想那么多,我是一名消防员,灭火救人是本能,更是职业责任。不管是工作还是休假,看到火灾我都会第一时间去现场灭火。”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原标题:远洋集团:打造“健康引力场” 为绿色可持续建设装上“助推器”

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新京报记者从石景山区检察院获悉,多名农民工在北京石景山区一工地工作,完成工作后公司拖欠劳务费用。石景山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联合区人社局等单位,召开专案推进会引导当事人和解,最终让57名当事人获得200余万元欠薪。据了解,2023年9月,刘某某等57名当事人在石景山区某工地从事外墙保温等工作,与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在依约完成工作后,公司拖欠劳务费用,刘某某等当事人要求公司支付,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2023年11月,刘某某等当事人多次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被拖欠工资问题,但讨薪未果。经检索12345市民服务热线,石景山区检察院排查出本案线索,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刘某某核实情况,开展支持起诉职能宣传,了解当事人诉求、用工单位信息、合同签署等情况。同时,检察院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提供检察官微信号码,24小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固定工资明细等证据。后当事人向石景山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经核实,所涉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自身维权能力较弱,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依法应予受理。受理该案后,石景山区检察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查询公司的注册情况、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二是开展调查核实,询问当事人、案涉企业,审查工资明细等证据材料,查明,公司未支付劳务报酬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猎天狼电视剧全集,农民工诉请支付劳务报酬于法有据。三是联合区人社局等单位,召开专案推进会,为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在决定支持起诉前,引导当事人和解。在多家单位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诉前和解,57名当事人共获得劳务报酬200余万元。此外,石景山区检察院还落实北京市检察院与北京市总工会《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实施细则》,与区总工会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参与石景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七方联动机制工作会议,交流研判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及风险隐患,形成区域劳动者权益保护7+1工作格局。石景山区检察院认为农民工法律意识欠缺、维权能力不足,是典型的支持起诉对象,但因不了解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很少主动申请。检察机关可以依托“检察+热线”合作机制,同步监测网络舆情、社交媒体信息,主动发现欠薪线索。编辑 甘浩校对 赵琳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研学纠纷案。该案中,消费者签署研学合同后因个人问题不能参与活动,要求退费被拒后起诉研学主办方。法院认为,签有人身属性研学合同的消费者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但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故酌情支持消费者部分诉讼请求。据了解,2023年6月4日,陶某与某公司签订《调研活动合同书》,并支付活动学费68000元。双方约定:公司主办“行走在呼伦贝尔”活动,陶某自愿报名参加本次活动。活动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前期的课程调研;第二阶段为作品集制作,公司委派老师带领陶某开展“草原”实地深入调研,完成作品集的制作。如陶某无法按照公司的安排参与本次活动,陶某可以通知公司后退出本次活动,但公司有权不返还任何费用。2023年7月11日,陶某参加第一阶段活动后,于7月13日以个人情况与活动安排存在冲突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合同并申请退款,遭拒后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鉴于该合同的人身属性较强,不适宜强制履行,故法院判决解除陶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但陶某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进度、陶某的违约情节、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成本支出等因素后酌请支持陶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无异议,且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法官提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实践中,一些合同的标的具有人身属性,并不适合强制继续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又规定,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上面提到的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一般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如教育培训合同、演出合同、服务合同等,此类合同如直接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则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精神相悖。但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将造成权利的滥用,不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及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的确立。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