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罗大妈家属支付105万后,赵某找到保险公司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05万元。保险公司虽然认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但是对赵某主张的理赔费用不予认可。双方曾就理赔金额进行沟通,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多次沟通无果后,赵某起诉至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5万元。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涉案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鉴于被保险人与案外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争议焦点为和解协议确定的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此,双方存在以下争议:罗大妈自身疾病是否影响赔偿金额的计算,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北京市标准还是河北省标准计算。
关于罗大妈自身疾病是否影响赔偿金额的计算,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虽然罗大妈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罗大妈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而自负相应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与罗大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不宜做相应扣减。
法官表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就限定为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对于超出被保险人责任范围的自愿和解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九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对赔偿责任达成的和解协议经保险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
该案中,经过审理和计算,赵某自行达成的和解赔偿金额未超过保险责任的范围,最终申请理赔金额得到支持。但实践中,很多被保险人对自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无法准确判断,导致和解赔偿的金额超出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无法完全覆盖。因此演员韩童生,在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让保险公司尽早参与到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和解或者诉讼中,能够更专业地判断和计算责任范围,尽可能让保险覆盖赔偿金额,这样既能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也能避免后续理赔产生的争议。
"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王昌林致辞指出,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成立已有40年,始终致力于促进国家完全统一,为两岸关系发展和台海和平贡献了智慧和力量。当前,我们步入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推动两岸关系向前发展,必须牢牢坚守共同政治基础,必须毫不妥协地与“台独”和外部干涉作斗争,必须持续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筑牢精神纽带,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祖国统一大业。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副会长、全国台湾研究会副会长李亚飞表示,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为广大台湾同胞参与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开辟了更广阔空间。我们将继续坚持为两岸同胞谋利造福,推动两岸关系走亲走好,努力让台湾同胞利益更多、福祉更实、未来更好。“台独”分裂是祖国统一的最大障碍,是民族复兴的严重隐患。我们一如既往地坚持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坚决反对“台独”分裂和外来干涉,坚定守护台海和平稳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所长朱卫东表示,尽管台海局势复杂严峻,但大陆始终牢牢掌握两岸关系的主导权、主动权,不断加力“遏独促融”“慑美促统”,将为最终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完全统一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创造更为充足的条件。未来,台湾研究所将继续在理论学术、交往合作等方面重点发力,为实现台海长久和平、达成国家统一愿景提供更多理论支撑,最大程度汇聚两岸同胞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