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2.0

丹道至尊

导演:洪深

年代:2014 

地区:郑州 

类型:重生 重生 法国 日本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7日 18:39

原标题:合法与犯罪之间的民间送养:父母收钱送养子女算拐卖吗 有特殊困难如何认定

——大力赋能医疗机构。用好医保基金预付、结算等方面的政策工具箱,显著改善全国医疗机构及全行业的现金流水平。一是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印发文件,在国家层面统一和完善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将“预付金”作为对落实政策较好医疗机构的“赋能金”。二是探索医保基金对医疗机构的即时结算。努力缩短医保基金对医疗机构的回款周期,助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大力赋能医药企业。在坚持推进对创新药医保谈判、对仿制药开展集采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实质性措施助力医药企业高质量发展。一是逐步扩大医保基金对医药企业的直接结算。目前,部分地方已经开展了医保基金对集采中选企业的直接结算,企业的货款结算周期从原来的至少6个月缩减为30天左右,以内蒙古为例,2024年1-6月共为164家集采中选药品配送企业直接结算货款43亿元,为企业节省资金成本近1亿元。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在更大范围推进医保基金对药品耗材企业的直接结算,帮助企业减轻资金成本。二是引导企业提升能力开拓更大市场。一致性评价、集中带量采购等政策推动我国仿制药产业“减脂增肌”。改变带金销售的灰色发展模式后,绝大多数集采中选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工艺、供应能力持续提升。国家医保局支持鼓励相关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供应优势,在保障国内市场用量的前提下,在“一带一路”等国家出口产品或建厂投资,在全球医药市场打造中国制造品牌。

——大力赋能商业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是“1+3+N”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具有重要作用。2023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约9000亿元,但整体赔付率尚有待提高。商业健康保险面临信息不对称、机构营销核保成本高、赔付率较低、打击欺诈骗保难度大等问题。国家医保局正在谋划探索推进医保数据赋能商业保险公司、医保基金与商业保险同步结算以及其他有关支持政策,预计在大幅降低商保公司核保成本,推动商保公司提升赔付水平的基础上,引导商保公司和基本医保差异化发展,更多支持包容创新药耗和器械,更多提供差异化服务,吸引更多客户投保,促进商保市场与基本医保形成积极正向的良性互动,从而激活更多潜在资金投入商保,促进更多新的高端医药技术和产品投入应用。

——大力支持相关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目前,国家医保局正以编制出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方式,统一指导各地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对接落实立项指南后,医疗机构可依据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合法合规收费。相关价格立项指南将不仅帮助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也对发展相关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持。仅以三个方面为例:一是助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人工智能与医学影像的结合成为近年医疗领域的重要发展趋势。如,人工智能技术基于大量历史病例的学习,能够辅助医生快速精准识别有关医学影像资料,有助于提高医生诊断的准确性和效率。国家医保局在放射检查类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中,统一设置“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的扩展项无法者,鼓励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应用,将有效助推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进步与产业的持续发展。二是助推云存储、云计算等的技术创新。国家医保局在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中,将“数字影像处理、上传与云存储”纳入放射检查的价格构成,将推动医疗影像上“云”快速普及,这不仅将推动医疗影像技术数字化进程加速、标准化建设加强,也将促进云存储技术更加优化、云计算技术快速普及。三是助推低空经济加速起飞。国家医保局在综合诊查类医疗价格立项指南中,新增“航空医疗转运”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考虑到医保“保基本”的功能定位,该价格项目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鼓励商业健康保险研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在价格政策调节作用下,预计将有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愿意与航空企业一起因地制宜提供航空医疗转运服务,既能构建空地一体的立体救治网,快速高效调度医疗资源,又能加快促进航空经济健康发展,特别是为低空飞行器在医疗领域应用按下加速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也日益提升。国家医保局将持续管好用好医保基金,在为守护全体人民生命健康提供坚实保障的同时,也为包括医药产业在内的各相关产业发展持续注入强劲动力,推动相关产业为全体人民提供更加高效、更加安全、更加可及可支付的医药产品与医疗服务,在更高水平上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原标题:栗战书同伊朗议长卡利巴夫举行会谈

“郎”标之争引发社会关注,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点评。近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夜郎古酒公司侵犯四川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认定“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四川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核心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