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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道至尊

导演:吴宇森

年代:2019 

地区:韩国 

类型:萌宝 印度 其他 台湾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03:47

原标题:全国铁路实行新列车运行图

近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针对广受关注的学前教育“小学化”问题,学前教育法明确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随后,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深入治理幼儿园、小学超前超纲教学的不规范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幼儿园“小学化”,不单指内容上“抢跑”,在幼儿园阶段开设识字、拼音、速算、英语等课程;还包括在教学方式和环境上的“小学化”,比如以课堂教学取代游戏,以单向的知识灌输取代幼儿自发的探索与互动。无论哪种表现,背后共同的问题都在于没有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过度的教育严重违背了幼儿教育规律,强行拨快了他们的发展时钟。从这个角度说,学前教育法明令禁止幼儿园“小学化”,是对童年的呵护,也是对幼儿这个最柔弱群体的保护。

幼儿园“小学化”,背后有着复杂的因果链条。激烈的教育竞争、变异的育儿文化,以及耳边不时响起的“不能输在起跑线上”的“警言”——尽管并不站得住脚,但不少家长仍然选择加入“早教竞赛”,一些幼儿园为迎合家长需求也以“提前学”为特色进行自我标榜。剧场效应下,“抢跑”成为更多家庭的选择,“要赢”成为童年生活的核心,“小学化”成为部分学前儿童面临的一种处境。

此次学前教育法叫停幼儿园“小学化”,从幼儿园这个“起跑线”破题,释放出清晰而强烈的信号,有助于引导各方扭转急功近利的教育观,树立正确的教育导向。纾解教育焦虑,引导教育回归其本质,需要多元治理。教育主管部门要引导幼儿园落实落细相关部署要求,比如《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等,依法执教,做到幼有善育。家长也需不断转变育儿观念,少一些盲信盲从,以跑一场马拉松而非百米赛跑的策略和眼光来规划孩子的成长。更为根本的,还是要不断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不断缩小校际办学水平差异,同时不断深化教育评价改革,让社会和人才评价更加多元、包容和立体,创造更多的赛道,让每个孩子都能发现自我,找到适合自己的成长道路和节奏。

原标题:乌镇峰会热词问答|大火的“AI智能体”是什么?

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新京报记者从石景山区检察院获悉,多名农民工在北京石景山区一工地工作,完成工作后公司拖欠劳务费用。石景山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联合区人社局等单位,召开专案推进会引导当事人和解,最终让57名当事人获得200余万元欠薪。据了解,2023年9月,刘某某等57名当事人在石景山区某工地从事外墙保温等工作,与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在依约完成工作后,公司拖欠劳务费用,刘某某等当事人要求公司支付,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2023年11月,刘某某等当事人多次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被拖欠工资问题,但讨薪未果。经检索12345市民服务热线,石景山区检察院排查出本案线索,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刘某某核实情况,开展支持起诉职能宣传,了解当事人诉求、用工单位信息、合同签署等情况。同时,检察院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提供检察官微信号码,24小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固定工资明细等证据。后当事人向石景山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经核实官锁珠帘,所涉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自身维权能力较弱官锁珠帘,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依法应予受理。受理该案后,石景山区检察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查询公司的注册情况、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二是开展调查核实,询问当事人、案涉企业,审查工资明细等证据材料,查明,公司未支付劳务报酬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诉请支付劳务报酬于法有据。三是联合区人社局等单位,召开专案推进会,为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在决定支持起诉前,引导当事人和解。在多家单位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诉前和解,57名当事人共获得劳务报酬200余万元。此外,石景山区检察院还落实北京市检察院与北京市总工会《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实施细则》,与区总工会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参与石景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七方联动机制工作会议,交流研判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及风险隐患,形成区域劳动者权益保护7+1工作格局。石景山区检察院认为农民工法律意识欠缺、维权能力不足,是典型的支持起诉对象,但因不了解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很少主动申请。检察机关可以依托“检察+热线”合作机制,同步监测网络舆情、社交媒体信息,主动发现欠薪线索。编辑 甘浩校对 赵琳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研学纠纷案。该案中,消费者签署研学合同后因个人问题不能参与活动,要求退费被拒后起诉研学主办方。法院认为,签有人身属性研学合同的消费者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但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故酌情支持消费者部分诉讼请求。据了解,2023年6月4日,陶某与某公司签订《调研活动合同书》,并支付活动学费68000元。双方约定:公司主办“行走在呼伦贝尔”活动,陶某自愿报名参加本次活动。活动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前期的课程调研;第二阶段为作品集制作,公司委派老师带领陶某开展“草原”实地深入调研,完成作品集的制作。如陶某无法按照公司的安排参与本次活动,陶某可以通知公司后退出本次活动,但公司有权不返还任何费用。2023年7月11日,陶某参加第一阶段活动后,于7月13日以个人情况与活动安排存在冲突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合同并申请退款,遭拒后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鉴于该合同的人身属性较强,不适宜强制履行,故法院判决解除陶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但陶某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进度、陶某的违约情节、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成本支出等因素后酌请支持陶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无异议,且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法官提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实践中,一些合同的标的具有人身属性,并不适合强制继续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又规定,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上面提到的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一般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如教育培训合同、演出合同、服务合同等,此类合同如直接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则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精神相悖。但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将造成权利的滥用,不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及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的确立。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