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4.0

丹道至尊

导演:田歌

年代:2015 

地区:欧美 

类型:韩国 大陆 甜宠 虐恋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16日 02:17

原标题:阿里云财报:连续四季度增速上涨,利润大涨89%

首先要明确,打假维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遭遇消费欺诈可以要求“退一赔三”。这些规定为消费者撑腰,也成为职业打假人的“尚方宝剑”。这本身无可非议,但从上述调查可以看出,如今一些职业打假人正在大吃“制度红利”。打假的出发点不是维权,而是牟利,甚至教商家搞同行,或明目张胆收取“保护费”。纵然“苍蝇不叮无缝蛋”,被打假的商家或产品多多少少存在问题,但以正义之名发不义之财也不光彩。

在商言商,对于商家来说,成本与收益是一笔每天都要算的账。这种成本,不仅包括生产、物流、人力等投入,也包括潜在的风险。倘若三天两头被打假、被举报,不免牵涉大量精力。真有问题还不算冤,如果纯属被使绊子,那必然会让人“累觉不爱”,甚至成为不能承受之重。有化妆品商家坦言,“上来就要钱的还好说,给个几百的红包就完事,有的狮子大开口甚至反复索赔。”现实中,已经有商家因此改行。可见,打假生意的负面效应不容小觑,倘若此风肆意蔓延,恐怕会给更多商家一种不稳定的预期。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仅抖音电商品牌商家数量就同比提升165%,直播带货催生30多种新职业、新岗位,为上下游产业链、仓储产品生产和多个环节带来更多就业机会。管中窥豹史酷比与墨西哥妖怪,足可见电商行业不仅连着千家万户的美好生活,也关系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特别是在中国经济承压前行的大背景下,我们更要全力呵护好电商这一引擎。过去这些年,审批少了、税费轻了、“政策红包”多了,营商环境的优化帮助很多企业轻装上阵。而上述数据证明,今天的网络市场拥有越来越强的存在感,营商网络环境也要得到同等重视,不能任由一些博主以揭黑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

职业打假堪比一把双刃剑,究竟如何扬长避短?其实,早在媒体关注到这一乱象之前,抖音安全中心此前已发布了专门的新规治理此类现象。明确提出,账号不得以所谓“揭黑”“揭秘”为噱头,发布虚假营销信息诋毁行业、商户或商品。对于假揭黑真牟利的行为,抖音平台将给出封禁账号、收回直播和营利权限、抹除账号不当获取粉丝等惩戒。今年8月,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了针对“知假买假”的案件,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这相当于明确了一个界值,防止职业打假人通过大量买假牟利。来自司法部门和抖音平台的表态,向广大职业打假人传递了鲜明信号。

但话说回来,面对丰厚利益,一些动了歪心思的打假人不会轻易收手。即便对簿公堂,一些打假人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涉事商家劳心费神、获得“惨胜”,同样是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扰。这个意义上,我们还是不能满足于事后治理,而要争取从源头上消弭打假博主恶意作为的空间。而这,显然不能是抖音等网络平台的“独角戏”,而要全链条发力、多主体合作。比如,相关部门重拳整治发布涉企侵权信息、无底线博取流量等违规行为;网络平台完善治理规则,为网友举报、商家维权提供便利;新闻媒体善用舆论监督,帮助更多人明辨是非曲直。各方协同,形成合力,才能真正震慑那些“伪正义”。

原标题:人民日报整版观察: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原告魏某为开展经营活动在某社交购物平台上申请企业认证并提交材料,但之后发现材料被他人盗用遂起诉平台和盗用资料者。法院认为,信息处理者未尽到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的,应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盗用者赔礼道歉并赔偿,平台方承担连带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原告魏某是一家工艺品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便于开展经营活动史酷比与墨西哥妖怪,魏某于2020年1月在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社交购物平台申请了企业认证,提交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等材料,并支付了相应费用。2020年12月魏某支付了续认证费用。2021年1月,魏某发现在该平台上还存在另一个“蓝V企业号”的认证主体为其公司。经投诉披露,魏某发现自己之前用于企业认证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材料被不认识的郭某某用于了账号认证。魏某认为是平台故意泄露了其上传的认证材料,便将郭某某和平台起诉到法院。原告魏某诉称,郭某某和平台侵害了其姓名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魏某的经济损失、维权合理支出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郭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未实施任何直接的侵权行为,且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某某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魏某的身份证件材料用于平台账号认证,构成对原告魏某姓名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原告魏某和被告郭某某的认证材料高度一致,经法院多次释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侵权行为发生期间采取了必要措施用以确保认证资料的安全。同时,由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认证属于有偿服务,其注意义务亦应当有所加重。因此,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就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与被告郭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裁判作出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如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权利人个人信息权益遭到他人侵害的,信息处理者亦构成侵权,应当就此承担连带责任。个人信息收集常态化背景下,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了信息处理者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本案判决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平台责任,有利于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做好自然人个人信息安全的“守门人”。本案判决亦明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原则,利用他人个人信息混淆主体身份“搭便车”的行为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姓名权等权利(益)的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