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1.0

丹道至尊

导演:田沁鑫

年代:2015 

地区:日韩 

类型:大陆 萌宝 虐恋 其他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16日 08:29

原标题:澳门音乐剧《星辰大海·冼星海》巡演计划在广州南沙发布

歼-35A是中国航空工业集团自主研制的新一代隐身战斗机,采用总体/气动/隐身一体化设计的单座、双发、翼身融合、双后掠外倾垂尾、全动平尾的正常式布局,是隐身与反隐身作战体系的规模组成力量,以制空作战为主,兼顾对面作战。主要遂行夺取并保持制空权任务,打击敌方三/四代战斗机、地面/海上防空力量,拦截敌方战斗机、轰炸机、巡航导弹等空中目标。

结合国际新型战争环境发展趋势子英雄,针对大规模实战应用需求,翼龙-6无人机“硬核”亮相。翼龙-6无人机具备在各种复杂地形和野战环境下快速部署、快速出动能力,通过搭载不同的侦察设备和武器载荷,可执行侦察、监视、打击等作战任务,提供包括区域搜索与时敏打击、近距空中支援、目标引导、精准火力打击以及毁伤效果评估等多种任务能力,为持续作战行动提供重要支撑。

本次航展现场,翼龙-X无人机首次以综合反潜构型展示,搭载了声呐浮标吊舱、鱼雷、空空导弹、空舰导弹等多种载荷。其综合反潜能力可为海洋安全的维护提供关键支持,可执行海上广域侦察监视、综合搜潜攻潜、远域巡逻和反潜作战、对关键要域常态化封控反潜等任务,并具备融入体系协同作战的能力,进一步引领无人机察打能力从对地单空间,拓展到对空、水上和水下全空间覆盖。

据介绍,基于一体化地面指控系统和通用化综合保障系统的支持,在实战环境下,“翼龙”“云影”无人机已经实现了不同机型之间的混合编组和灵活搭配,具备了“大中小”“高中低”的作战体系,实现了对不同强度、不同类型对抗的套餐式供给。通过体系化作战方式,达到“1+1大于2”的协同效应,从而提升了整体作战效能。

原标题:JAVA核心机制之垃圾收集机制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原告魏某为开展经营活动在某社交购物平台上申请企业认证并提交材料,但之后发现材料被他人盗用遂起诉平台和盗用资料者。法院认为,信息处理者未尽到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的,应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盗用者赔礼道歉并赔偿,平台方承担连带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原告魏某是一家工艺品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便于开展经营活动,魏某于2020年1月在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社交购物平台申请了企业认证,提交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等材料,并支付了相应费用。2020年12月魏某支付了续认证费用。2021年1月,魏某发现在该平台上还存在另一个“蓝V企业号”的认证主体为其公司。经投诉披露,魏某发现自己之前用于企业认证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材料被不认识的郭某某用于了账号认证。魏某认为是平台故意泄露了其上传的认证材料子英雄,便将郭某某和平台起诉到法院。原告魏某诉称,郭某某和平台侵害了其姓名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魏某的经济损失、维权合理支出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郭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未实施任何直接的侵权行为,且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某某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魏某的身份证件材料用于平台账号认证,构成对原告魏某姓名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原告魏某和被告郭某某的认证材料高度一致,经法院多次释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侵权行为发生期间采取了必要措施用以确保认证资料的安全。同时,由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认证属于有偿服务,其注意义务亦应当有所加重。因此,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就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与被告郭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裁判作出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如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权利人个人信息权益遭到他人侵害的,信息处理者亦构成侵权,应当就此承担连带责任。个人信息收集常态化背景下,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了信息处理者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本案判决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平台责任,有利于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做好自然人个人信息安全的“守门人”。本案判决亦明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原则,利用他人个人信息混淆主体身份“搭便车”的行为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姓名权等权利(益)的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