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8.0

丹道至尊

导演:陈凯歌

年代:2023 

地区:日韩 

类型:穿越 德国 印度 萌宝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15日 16:49

原标题:让古籍与数字化时代共振(人民时评)

9月15日,李女士因购物与店员发生纠纷,经民警现场调解后,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然而,两天后李女士和母亲却再次来到派出所并拨打所长电话,要求对案件重新处理。王浩铭立即指派民警制作笔录,并为李女士开具法医鉴定委托书。此后,李女士的母亲多次拨打所长电话询问案件办理情况,王浩铭都耐心一一回复。

10月23日,云飞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小区微信群里辱骂他人。云飞立即安排民警展开调查,发现该小区近期召开业主大会,因存在矛盾我叫金三顺分集剧情,物业和业主都曾报过案。由于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接下来一周我叫金三顺分集剧情,云飞接访双方当事人2次,和当事人电话沟通7次。经多方沟通协调,10月31日,双方达成调解意愿并签署调解协议,消除了事件进一步发酵扩大的风险。

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便捷,如何让“所长直通车”真正发挥效能?为此,兰山公安建立了“所长直通车”工作规范:对群众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的,均由派出所所长接听回复;不能当场办理的,答复办理时限及下一步工作安排,不能敷衍了事;因工作等原因未能及时回复的,要及时联系其他民警给予回复,确保不缺位、不拖拉、不推诿、不敷衍,助推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双提升。

“都不止一次了,你们还管不管?”10月11日,微信里猛然跳出的一句质问,让新桥派出所所长黄继勇不敢有丝毫懈怠:群众反映辖区内有人多次拉车门进行盗窃。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他制定专项巡逻计划,组织警力开展“步巡+车巡”“日巡+夜巡”的巡逻方式,针对重点地域、监控盲区等地点开展精细布防,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案件调查工作也没有放松,他们组织精干警力组成专案小组全力侦破,最终于10月27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10月17日,有市民通过电话和微信向王继磊反映自己被不明人员起诉,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王继磊经过了解得知该市民因涉嫌侵权被起诉。“您反映的情况不属于公安受理范围,建议您提请民事诉讼,如果您想咨询法律事宜,可以找我们所里公益律师!”针对非警情类民生诉求,王继磊仍对其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解释,最终诉求人情绪逐渐稳定,同意依法进行诉讼。

原标题:破晓出击锻造通信尖兵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原告魏某为开展经营活动在某社交购物平台上申请企业认证并提交材料,但之后发现材料被他人盗用遂起诉平台和盗用资料者。法院认为,信息处理者未尽到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的,应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盗用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我叫金三顺分集剧情,平台方承担连带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原告魏某是一家工艺品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便于开展经营活动,魏某于2020年1月在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社交购物平台申请了企业认证,提交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等材料,并支付了相应费用。2020年12月魏某支付了续认证费用。2021年1月,魏某发现在该平台上还存在另一个“蓝V企业号”的认证主体为其公司。经投诉披露,魏某发现自己之前用于企业认证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材料被不认识的郭某某用于了账号认证。魏某认为是平台故意泄露了其上传的认证材料,便将郭某某和平台起诉到法院。原告魏某诉称,郭某某和平台侵害了其姓名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魏某的经济损失、维权合理支出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郭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未实施任何直接的侵权行为,且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某某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魏某的身份证件材料用于平台账号认证,构成对原告魏某姓名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原告魏某和被告郭某某的认证材料高度一致,经法院多次释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侵权行为发生期间采取了必要措施用以确保认证资料的安全。同时,由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认证属于有偿服务,其注意义务亦应当有所加重。因此,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就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与被告郭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裁判作出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如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权利人个人信息权益遭到他人侵害的,信息处理者亦构成侵权,应当就此承担连带责任。个人信息收集常态化背景下,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了信息处理者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本案判决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平台责任,有利于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做好自然人个人信息安全的“守门人”。本案判决亦明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原则,利用他人个人信息混淆主体身份“搭便车”的行为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姓名权等权利(益)的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