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发位置处于监控盲区,博物馆未能提供关于第三人小朋友的有效线索。事后,李先生自行前往医院就诊并接种了疫苗。李先生认为,其购票参观博物馆,而博物馆未对管理区域内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劝阻游客逗猫行为,导致自己被院内动物抓伤,故诉至法院,要求博物馆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00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按照民法典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陈莉,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法院主要从义务人对危险导致损害发生的合理预见、义务人客观的危险控制能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成本等方面进行考虑。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博物馆与其院内出没的流浪动物存在较为稳定的饲养关系,因此不适用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博物馆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建筑物外的开放园区流窜的流浪动物确实会对游客安全造成威胁,但要求博物馆禁止流浪猫进入园区或者随时赶走已经进入园区的流浪猫显然过于苛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