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就要勇于突破传统经验和思维定势,敢于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敢为人先、开拓创新,通过探索新思路、新机制、新方式、新路径,找到解决问题的新路子,是首创性改革的鲜明特征。勇于开展首创性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经验。例如,小岗村的“大包干”催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了农村改革的序幕;浙江“千万工程”探索出一条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美丽中国的科学路径,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经验借鉴;三明医改为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蹚出新路子,持续推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等等。首创性改革积累的经验经过总结提炼,能够进行复制和推广,转化为国家层面的改革举措。
开展首创性改革,需要勇气和智慧,体现魄力和担当。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时,针对福建是林业大省、广大林农却守着“金山银山”过穷日子的状况,为解决产权归属不清等体制机制问题,推动实施了林权制度改革。当时,这项改革是有风险的,但在抓住“山要怎么分”“树要怎么砍”“钱从哪里来”“单家独户怎么办”这四个难题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后,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推出了全国第一个省级林改文件,取得了重要改革成效。2008年中央10号文件全面吸收了福建林改经验。当前,矛盾越复杂,改革越深化,越需要拿出勇气和智慧、魄力和担当,勇于开展更多首创性改革,创造更多符合实际需要、符合客观规律的经验做法。
差异化改革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方法。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遇到的问题纷繁复杂。在改革实践中,如果机械套用单一模式、简单照搬成功经验,很容易出现工作偏差。比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各地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历史基础、发展水平,锚定区域主体功能和战略定位,谋划布局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改革发展路径。有的地方产业、科技、人才优势明显,应突出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有的地方资源禀赋独特、战略地位举足轻重,应注重把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作为主攻方向,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
差异化改革不是“各吹各的号神奇海盗团,各唱各的调”,必须善于从大局出发、在大局下思考,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在此基础上,深入探索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牢牢把握发展实际,找准自身定位和改革发力点,通过摸着石头过河探寻新路、试点试行总结经验,以系统思维开展差异化改革,着力解决改革中的新问题。
" />会上,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介绍,日前,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实施2周年之际,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对此,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明确,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行为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范围,但此类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犯罪团伙仍然能够不断获取前述作案工具,继续作案。此外,虽然金融、电信、互联网领域已明确规定实名制,但仍有少数企业或个人通过技术手段规避风控措施,或者通过其他手段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上述卡、账户、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使实名制规定难以有效落实。
为深入贯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打击治理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提供有效的惩戒手段和政策依据,进一步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切实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工作,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深入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共同制定本《惩戒办法》。
《惩戒办法》坚持依法认定、预防为主。《惩戒办法》严格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惩戒对象范围,坚持依法惩戒,区分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惩戒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更具有操作性。同时,《惩戒办法》明确列出针对哪些人实施惩戒、针对哪些行为实施惩戒,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清楚认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惩戒办法》还规定,在惩戒期限内,相关企业对被惩戒人员本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电话卡的多项功能进行限制,从技术层面严防再犯。
《惩戒办法》坚持分级惩戒、过惩相当。《惩戒办法》规定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施不同种类的惩戒,体现过惩相当。同时,《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