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4.0

丹道至尊

导演:吴宇森

年代:2023 

地区:西安 

类型:美国 甜宠 泰国 神豪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3日 16:26

原标题:俄财长:开始使用西方被冻结资产

“人权”这一概念虽产生于西方,但人权的思想并不是西方的专利。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大量人权观念,与西方的人权观念道理一致,历史上也曾影响了世界人权概念的形成。11月18日至20日西部世界,“中华典籍中的人权理念”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举行,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哲学部教授乔清举在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时表示,当今世界的人权概念具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色彩,包含中华文化基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将为世界人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宝贵的文化滋养。

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传统人权观念在中国一直是存在的,其内涵十分丰富,覆盖了生存、发展、教育、抚幼、养老、救济、福利等各个方面。例如,民本方面,中国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富民方面,孔子主张“富之”,孟子主张“制民之产”;重视教育方面,孔子提出“教之”,孟子提出“谨庠序之教”;关爱弱势群体方面西部世界,《礼记·礼运》要求“老有所终”“幼有所长”“鳏(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保障就业和家庭和睦方面,提倡“壮有所用”“男有分,女有归”;救济方面,孔子提出“周急不继富”;信仰和思想自由方面,有百家争鸣和儒释道并行;司法公正方面,有董仲舒的“原心论罪”、过失犯罪从轻处罚等。

当时参与起草工作的中国代表张彭春坚持在该条“理性”概念之外增加“良心”概念,得到采纳。大家认为,“良心不是内在的道德法庭的声音,而是道德的情感和同情的基础,是一个理性必须培养的客观地呈现于所有人的‘端倪’。”该条定稿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乔清举:当代中国人权观充实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天下文明”的思想,倡导不同文明的自主权、存在权、发展权、进步权,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坚持文明平等、互鉴、对话、包容,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包容超越文明优越,重视文明传承和创新,构建全球文明对话合作网络西部世界,共同推动人类文明发展进步。

乔清举,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哲学部副主任、二级教授、“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央直属机关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哲学会副会长,多次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金岳霖学术奖”、凤凰网岳麓书院敦实基金会“全球华人国学研究成果奖”等奖项。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十余项,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等国内外刊物发表论文170余篇,撰有《河流的文化生命》《儒家生态文化》《儒家生态思想通论》等专著十余部。

原标题:“童装之都”接轨世界:小镇何以“国际化”?

她与身边朋友沟通时发现,不少人与她有着同样的遭遇。她的一位朋友在一家招聘网站投递简历时,有的公司HR先问是不是北京人,得到肯定答复后,就没有下文了;有的公司HR与她朋友前期沟通挺好,后来得知是北京女生后,直接回复“不合适,领导更倾向于外地的(应聘者)”。至于原因西部世界,她曾经被HR委婉地告知,公司领导认为北京女孩不能吃苦。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教育部于今年11月印发《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校园招聘“三严禁”(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积极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在姚金菊看来,就业歧视损害个体权益和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阻碍人才的发展与流动,加剧教育不平等的问题。招聘市场中不合理的要求,向社会发出了错误的用人信号,也使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面临不公平的待遇。同时,通过设置门槛将求职者标签化来简化招聘流程,会加剧高校间等级分化,最终加深教育不平等,不利于人才的多样化培养。

对此,姚金菊分析说,主要原因在于供求关系不平衡,人才评价缺乏多元化、明确化标准。受地域以及求职者就业观念影响,大量毕业生涌入经济发达地区的就业市场,造成求职者的过度饱和,供需严重失衡。用人单位掌握了更大的话语权,求职者的平等权难以保障。高校毕业生规模逐年增长,出于对“学历贬值”的担忧,用人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出于对招聘、培训成本的考量,用人单位想要快速从大量求职者中筛选出符合要求的高水平人才,可能会更加倾向于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以学历作为其选人用人的基础标准。

在她看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并迭代更替,高校学科设置调整和人才培养模式“滞后”于市场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在就业市场中遭遇歧视。从现实来讲,不同类型企业对于人才的需求也具有不同的标准。然而,目前我国一些高校定位不够清晰,也没有明确的差异化培养目标,不同层次人才区分度不够,不同能力水平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中混同,用人单位无法精准定位需要的人才。

“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监管惩处力度有待加强。现行立法目前在学历歧视方面的立法倾向是:主要调整显性的直接歧视,而对隐性的间接歧视缺乏相应的识别与应对措施;相关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可供落实的具体规则;缺乏对于法律责任及惩罚措施的明确规定,现有规定惩处力度不足。”姚金菊说,同时对于劳动者而言,维权成本过高,他们往往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救济。这就导致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难以有效预防。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985、211曾经是我国推动高等教育发展的符号西部世界,但现在在一些企业眼里,已经标签化并变成一种不与就业岗位相匹配的人为筛选机制,其结果是大家觉得985、211毕业的学生比其他高校的学生能力强、水平高。另外,就业歧视的救济机制长期以来没有理顺,就业歧视发生了,但很多求职者并没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利,因为维权成本比较高。

姚金菊建议,对于毕业生来说,应当强化有关就业歧视的法律意识。同时,简化劳动者维权程序,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也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增加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行为的违法成本。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树立针对就业者的综合评价标准,如学业成绩、道德品德、专业技能、社会实践等综合评价体系。“总的来说,健全求职者评价体系,便于用人单位多维度进行考察,用切实的多元评价取代‘唯学历论’,为人才选拔提供更为全面、准确的标准。”

在杨雅云看来,鉴于现实中这类歧视现象的普遍性和系统性,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增加基于学校或学历歧视的禁止性规定。同时,目前用人单位发布有关学校、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招聘信息的违法成本很低,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歧视加害者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微不足道,对用人单位而言无关痛痒,有必要加大对这类直接就业歧视行为的惩处力度,尤其是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她呼吁,在法律执行层面,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就业歧视的监察力度,对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约谈,依法责令改正,必要时予以行政处罚。就保障平等就业权的实施机制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已将“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相比歧视受害者个体以私力救济方式维权,公权力的干预介入有助于更有效、更全面地解决当前的就业歧视问题,不妨考虑在制度层面将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拓展至基于户籍、学历等其他理由的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