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7.0

丹道至尊

导演:杜琪峰

年代:2015 

地区:韩国 

类型:韩国 法国 韩国 神豪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3日 09:53

原标题:崇明又上央视,这次是因为……

当有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加盖公章,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表见代理?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公司需要还钱吗?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某公司因员工的一笔借款合同被出借人诉至法院。 未经公司授权,自行填写委托书 11月21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多年未见,杨某在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2021年8月,杨某因资金需求向李某借款,并将公司车辆办理抵押备案登记,抵押权人为李某。 杨某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一张纸质授权委托书上自行填写委托人、受托人等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杨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期限为60天,杨某在乙方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随后,李某向杨某个人账户转账20万元。 由于杨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其管理的公司车辆用于对外抵押借款,并以领取维修款的方式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并全部挥霍,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11月,经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因杨某逾期不偿还借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所在的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李某认为,杨某持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符合合同形式要件,过程中还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授权,应属于有权代理;即使杨某无权代理,也应当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不构成表见代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虽实施了以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行为陆小凤与花满楼剧情,但根据杨某本人供述及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杨某向李某借款行为并未经其公司授权,应属无权代理。杨某办理涉案车辆抵押及其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时,杨某并未持有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其办理借款、车辆抵押的授权委托书,虽李某称已由原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中授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外,现无证据证明杨某此前曾被授予对外借款的代理权。 综上,杨某在未持有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李某仅凭杨某持有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物品及杨某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公司公章等行为,即相信某公司授权杨某对外借款,其主观存在过失,外观上亦不存在使其相信杨某具有代理权的理由。杨某无某公司授权,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故对李某要求某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建议:出借人需要了解借款人的全部信息 法官表示,一般而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在无权代理中,还有一种特殊规则为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本质是在代理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下,因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征,使相对人在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能够对其产生存在代理权的合理信赖,从而使得代理效果归属于本人。表见代理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促进交易行为的规范化。 在认定表见代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包括:一、须是无权代理;二、须在代理行为外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三、须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四、须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法官认为,本案中,杨某未持有公司办理借款事宜的书面授权文件,也无证据显示公司实际参与合同的形成和实际履行,结合杨某的职务身份,其不存在使李某产生代理权合理信赖的外观特征事实。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人负有核实行为人身份及权限的义务,于李某而言,其与杨某多年未见,李某对其出借大额款项并打入杨某个人账户的行为未采取审慎态度,也存在一定过失,因此杨某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法官建议,在缔约借款合同时,出借人需要了解借款人的全部信息,如果对方声称是代表某公司进行借款操作,除了查看公司的经营状况、征信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外,还要审核代理人是否有相关授权手续或具有相应职务、职权,绝不能轻信口头承诺。 另外,公司也要强化对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重要印章的保存、使用和审批流程,详细记录每次使用的时间、用途、使用人等信息。如发现有人私自使用公章时,公司应及时调查核实,若确有违规操作,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避免公司的信誉受损和遭受经济损失。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原标题:推动生态体育高质量发展(体坛观澜)

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公安局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让派出所、司法所及律师事务所加强职能融合、工作联动,探索建立起“警调衔接”工作这一新机制,把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变得更加灵活,更加贴近人心。一方面,让公安民警能够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权威,对矛盾双方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另一方面让司法部门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帮助双方找到共同利益的平衡点,从而达成和解。通过多所联动、多方参与、多元施策,实现警情联通、矛盾联调、风险联防,切实激活基层社会治理新动能,群众平安指数不断攀升。

东接麻江,北邻福泉,南连都匀和平塘,西与惠水和龙里相依,这样的地理位置使得贵定成为了连接各方的重要枢纽。针对辖区土地纠纷、家庭婚恋、项目服务困难等矛盾纠纷频现,贵定县公安局充分整合了人民调解、治安调解、司法调解资源,并在各镇(街)派出所设立由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共同组建的“三所联调”调解工作室,打造集信访、调解、法律援助、困难帮扶、心理安抚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解纷阵地。

“在纠纷调解中很多时候,双方当事人因为各自利益难以跳出个人视角,陷入固执己见、难以妥协的困境。很多看似威胁度不大的民事纠纷,倘若处理不当将矛盾激化,很可能还会引发刑事案件。”贵定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安机关在调解过程中所提供的坚实维稳保障,是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基石;而司法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纠纷调处,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同时,搭建“警调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各类不稳定因素和风险隐患,实现了纠纷警情出警即推送、接警即管控。各部门发挥着各自业务领域优势,改变了以往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形势陆小凤与花满楼剧情,形成资源互补、经验互促、人员互通的纠纷化解合力,有效遏制矛盾纠纷的扩大化。

持续深化矛盾排查、用心化解矛盾纠纷、强化人员管控力度……长期以来,贵定县公安局充分利用县、镇(街)、村(社区)三级调解工作网络和村(社区)警务助理、村(社区)法律顾问、专兼职调解员、社区网格员等群防群治力量,对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治,他们走出办公室,来到田间地头、村落家舍,化干戈为玉帛。同时,安排1名调解员和村(社区)警务助理每周至少3个工作日到驻所调解工作室开展工作,主动作为、不推不等,切实做到“矛盾不上交、服务不缺位”。

早前,因高速公路施工导致水管损坏,金南街道部分村民自来水管无法正常供水,双方协商未果,村民情绪激动,纷纷要求施工方给予赔偿,双方一度陷入了僵持不下的局面。接警后,金南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介入调解。民警第一时间来到受损村民家中,实地查看水管受损情况,倾听村民的诉求和心声。并与高速公路施工方取得联系,了解施工情况。

在调解过程中,民警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组织村级调解员对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协商。一方面,向施工方阐明村民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耐心劝解并引导村民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避免过激行为。经民警与调解员耐心细致劝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施工方承诺对水管受损的村民进行赔偿,村民们也表示对处理结果满意,不再阻挠施工。

“依据‘视情分类、依法调处’的基本原则,我们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了细致划分,并采取了针对性的处理措施。”县公安局相关负责同志向记者详细介绍道。公安派出所和警种部门对警务工作中发现的矛盾纠纷,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好前期处置,并及时推送同级综治中心,在综治中心牵头、整合基层资源力量后,推动矛盾纠纷多元调处、依法化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街道)、矛盾不上交”

面对群体性纠纷和具有明显激化倾向的民间纠纷,凸显出跨部门合作的重要性。由派出所与司法所紧密联动,遵循严格的调解流程:从当事人提出申请开始,经过受理登记、事项告知、深入调查核实,直至召集各方进行正式调解,并最终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这一系列步骤确保了调解过程的规范性和调解结果的有效性,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进一步升级和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