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1.0

丹道至尊

导演:史蒂芬·斯皮尔伯格

年代:2011 

地区:印度 

类型:古装 其他 悬疑 法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4日 02:33

原标题:俄罗斯明星学做中餐第四季|菠萝虾球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李先生在某旅行App预订了酒店,到店时发现电梯无法使用,李先生认为,他作为年近七旬的老人无法在5天内来回在12层楼梯上下奔走,故向平台申请退款,却遭拒绝,于是他起诉至法院,最终获得支持。男子预订的酒店电梯损坏,老人上下楼不便遂要求退款遭拒此前,李先生在某旅行App预订了位于某大厦12层的一家酒店,并支付了5天的房费,在该平台提示预订成功的界面,写有订单信息、酒店电话等基本内容,以及取消政策:此预订不可取消和变更。李先生到达该大厦时,发现电梯上张贴了因维修无法使用的通知,其他单元的电梯亦无法到达该酒店所在单元。李先生认为其作为年近七旬的老人,而且携带行李箱,无法每天通过楼梯上下12层,故联系平台客服申请退款。客服称支付后不可退款,先后给出了酒店人员协助搬运行李箱、补偿50元金额的优惠券、使用另外的电梯等解决方案。李先生表示,现场根本没有第二部电梯,而且他独自出门在外对别人搬走箱子存有顾虑,在长时间、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自己无法再继续相信对方。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平台退还预订酒店费用1500余元。该平台在法院审理期间提交了其与另一家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以此主张案涉酒店产品提供方为该旅行社杜敏赫图片,且已经将房费结算给该旅行社,李先生在预订前就知晓不可退改,因此不同意退款。法院:支持男子的诉讼请求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在该平台上预订酒店并向该平台支付费用,应认定为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该平台作为为消费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企业、产品和内容负有审核义务,除提供在线预订服务外,还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一方面,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出发,在案证据并未显示该平台将实际酒店产品提供方为其他旅行社等信息告知李先生,对于双方争议的案涉酒店所在大厦的电梯能否使用的信息亦未予以公示杜敏赫图片,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平台以其与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对抗李先生亦缺乏依据。另一方面,李先生前往酒店办理入住时,发现通往酒店所在楼层12层的电梯停运,他联系该平台客服后,客服并未实际帮助李先生有效解决该问题。该平台虽主张有其他备用电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存在其他备用电梯,其并未在事发当时向李先生明确指引,李先生主张客服先后给出的酒店人员协助搬运行李箱与存在备用电梯等答复相矛盾的意见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案涉服务合同的订单显示“此预订不可取消和变更”,该平台虽在本案中表示是指在可以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不得无故取消和变更,但是在双方订立服务合同当时并未对该条款进行合理解释说明,且案涉合同并非该平台主张的可以正常履行,该平台提供预订服务的酒店产品和服务质量确有瑕疵,李先生的主张符合常理。最后,李先生确未实际入住该酒店。故法院判决支持其要求该平台退还预订酒店费用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二审生效判决。法官: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法官表示,实践中,平台经营者和商户考虑到实际经营需要,常会设置预订后不可取消的规则,对于消费者预订酒店后无故单方取消的情况,经营者可以事先以合法方式与消费者约定公平合理的违约责任。当确实受到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时,应当赋予消费者可以取消订单的权利。若消费者因个人原因取消订单,也应考虑到预订时间长短、房型房价设置、客观经营情况等因素,区分情况具体处理。该案中,该平台虽提供了在线预订服务,但其提供预订服务的酒店产品和服务质量确有瑕疵,且未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订单虽写明此预订不可取消和变更,但在双方订立服务合同当时平台并未对该条款进行合理解释说明,且案涉合同并非该平台主张的可以正常履行。法院在综合考量平台公示信息的内容、提供服务的质量、售后问题的处理及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因素后,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广大经营者,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旅行平台和酒店经营者应当以明显字体、单独弹窗等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预订房源的具体信息、平台与酒店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商、公平清晰的退订规则等,以保障消费者确实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法官提示广大消费者,在线消费过程中需提高警惕,看清订单信息、合同条款,明确合同主体、服务条件,理性选择合适的旅游产品,不可盲目追求低价、冲动消费。如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注意留存证据,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编辑 彭冲 校对 刘越

原标题:英媒:英国货运犯罪问题泛滥,行业协会呼吁政府设立相关罪名

双十一期间,部分商家在详情页中设置了“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往往是商家出于便利而使用的格式条款,通过“排除管辖权”“签收即认可”“词义混淆”等方式模糊买卖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导致买卖双方地位失衡。一旦后续因商品质量出现纠纷,商家便会以相应条款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多起和“霸王条款”有关的案例,四中院以案释法提示广大消费者注意网购陷阱。购物纠纷只能在卖家所在地起诉?法院:不合理,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小赵在网上给自己和朋友购买了一款减脂瘦身胶囊,没想到二人食用后都出现了头晕、心悸、干呕等现象。小赵仔细观察了这款瘦身胶囊的中英文标签,发现二者内容不一致,其英文标签中提到的一种处方药成分在中文标签中被刻意隐藏了,因此该胶囊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小赵即刻向收货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货并退还货款295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29590 元人民币。但小赵没注意的是,商品详情页上有一行“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该条款称消费者因在该店铺购物引发的纠纷应在卖家所在地法院处理,因此卖家辩称该条款已经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实际上,这样的条款给消费者小赵增加了应诉的困难。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杜敏赫图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收货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买家收货地法院可以管辖该起购物纠纷。四中院表示,案涉胶囊销售页面上的“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杜敏赫图片,不合理地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在小赵不认可管辖条款效力,商家又不能证明就管辖事项已与小赵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该购物纠纷应由买家收货地法院管辖。最终,小赵与卖家的该起购物纠纷得以在收货地法院进行处理。该案主审法官王娟表示杜敏赫图片,部分网络商家在购物详情页中约定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等情形均属于“霸王条款”,这些约定在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当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消费者在购物时,除了关注价格,还应详细浏览商品页面信息,避免因忽视了商家设置的不合理纠纷解决条款而陷入后续维权困境。消费者必须当面检查签收易碎快递?法院:过度加重了消费者注意义务小张在网上买了一台电视机,商品送达时,快递员因着急离开,未等小张当面签收就将快递直接放在他家门口并在快递平台自行签收。小张回家后看到门口的电视机,立马与商家联系询问安装问题,却被商家告知安装师傅生病无法上门,其申请的安装服务订单也被取消。小张无奈只能自行安装。电视机通电后,小张发现屏幕出现多条竖线,无法正常使用,随即与商家联系。商家称,商品详情页面已标明“买家需在快递员面前拆箱检验快递有无问题再进行签收,签收后概不负责”,而小张没有按商家要求当面开箱查看电视情况,因此对屏幕竖线问题不予负责。因协商无果,小张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全部货款。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卖家的格式条款中若含有“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内容,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网络上销售易碎品的商家往往会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必须开箱检验后再签收,否则商品破碎的责任由消费者承担。但快递员系买卖合同第三方,不受商家及消费者的实际控制,该约定实际上加重了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且事实上该类约定还涉及运输服务合同内容杜敏赫图片,且增加快递员作为第三方人员的查验义务,免除商家的己方责任,不合理加重他方责任,实质上转嫁了商家因货物运输所产生的在途风险。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商家主动退还了相应货款。该案主审法官张勤缘指出,当前,很多消费者因为各种原因外出而无法当面签收快递,往往会让快递员将商品放在快递柜或家门口,同时物流信息也会显示“已签收”,但消费者此时并未实际查看商品情况。因此杜敏赫图片,商家不能仅仅凭借“签收即认为认可货物质量”这样的条款来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商家若想该条款产生效力,必须在与消费者达成交易约定时以显著、明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关于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杜敏赫图片,否则,此种格式条款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其仍应就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经营者对“保值换新”内容肆意解释?法院:仅从利己角度解释损害消费者利益小王在网上旗舰店购买了某品牌S系列某普通型号手机,在商品页面,商家宣传下一代S系列新机发布时可以补差价“保值换新”,且换新只要求“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并未限制款式。不久后,商家发布了新一代S系列手机,共包含从普通到最高级四款新机型。小王于是联系客服要求补差价更换新一代S系列高级型号手机,却遭到商家拒绝。商家表示,“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应当理解为 “同品牌同系列同型号”,所以小王的手机原来是S系列普通型号,现在也只能换新为新一代 S系列普通型号。小王便将该品牌旗舰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机费用并给予三倍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杜敏赫图片,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小王不服,提起了上诉。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从文义解释来看,“同系列型号”不等于“同系列同型号”,“同系列”系对“型号”的修饰和限制,即“同系列”内的“型号”。可以理解为,新一代S系列的普通型号和高级型号均属于同系列下不同型号的手机,且与旧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同属S系列不同型号手机。此外,商家称旧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与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为“同系列同型号”,但是,手机型号是手机制造商为区分不同产品而赋予的特定标识,小王所购旧一代普通型号手机与商家同意换新的新一代普通型号手机杜敏赫图片,在发布时间、机身、性能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别,亦不属于同一型号,即不属“同系列同型号”。可见,商家所谓的“同系列同型号”也难以自圆其说。商家作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如欲通过“同系列型号”的表述对“保值换新”服务的手机型号范围进行限制,应予以明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小王提出的换机申请符合“同系列型号”的“保值换新”条件。但由于商家拒绝了小王的“保值换新”请求,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处商家退还小王购机所花费用,小王则退还手机。该案主审法官韩继先表示,当前网络上的商品型号众多,同类型的商品更新换代迅速,“XX代”“PLUS”等产品型号层出不穷的同时,商家还会推出“以旧换新”“保值换新”等优惠吸引消费者,但却通过格式条款对上述优惠条件的范围模糊表述,并在消费者提出质疑时肆意解释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目的。因此,商家就应当以清晰、明确、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保值换新”服务的具体内容、各项条件、限制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相关信息,否则其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在诉讼中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通讯员 张勤缘 张伟 刘津宁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