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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道至尊

导演:李安

年代:2021 

地区:杭州 

类型:泰国 香港 韩国 法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3日 07:27

原标题:分布“版图”持续扩展(探访)

当有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加盖公章,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表见代理?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公司需要还钱吗?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某公司因员工的一笔借款合同被出借人诉至法院。 未经公司授权,自行填写委托书 11月21日征婚启事,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征婚启事,两人多年未见,杨某在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2021年8月,杨某因资金需求向李某借款,并将公司车辆办理抵押备案登记,抵押权人为李某。 杨某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一张纸质授权委托书上自行填写委托人、受托人等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杨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期限为60天,杨某在乙方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随后,李某向杨某个人账户转账20万元。 由于杨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其管理的公司车辆用于对外抵押借款,并以领取维修款的方式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并全部挥霍,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11月,经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因杨某逾期不偿还借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所在的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李某认为,杨某持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符合合同形式要件,过程中还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授权,应属于有权代理;即使杨某无权代理,也应当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不构成表见代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虽实施了以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行为,但根据杨某本人供述及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杨某向李某借款行为并未经其公司授权,应属无权代理。杨某办理涉案车辆抵押及其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时,杨某并未持有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其办理借款、车辆抵押的授权委托书,虽李某称已由原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中授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外,现无证据证明杨某此前曾被授予对外借款的代理权。 综上,杨某在未持有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征婚启事,李某仅凭杨某持有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物品及杨某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公司公章等行为,即相信某公司授权杨某对外借款,其主观存在过失,外观上亦不存在使其相信杨某具有代理权的理由。杨某无某公司授权,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故对李某要求某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建议:出借人需要了解借款人的全部信息 法官表示,一般而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在无权代理中,还有一种特殊规则为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本质是在代理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下,因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征,使相对人在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能够对其产生存在代理权的合理信赖,从而使得代理效果归属于本人。表见代理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促进交易行为的规范化。 在认定表见代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包括:一、须是无权代理;二、须在代理行为外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三、须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四、须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法官认为,本案中,杨某未持有公司办理借款事宜的书面授权文件,也无证据显示公司实际参与合同的形成和实际履行,结合杨某的职务身份征婚启事,其不存在使李某产生代理权合理信赖的外观特征事实。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人负有核实行为人身份及权限的义务,于李某而言征婚启事,其与杨某多年未见,李某对其出借大额款项并打入杨某个人账户的行为未采取审慎态度,也存在一定过失,因此杨某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法官建议,在缔约借款合同时,出借人需要了解借款人的全部信息,如果对方声称是代表某公司进行借款操作征婚启事,除了查看公司的经营状况、征信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外,还要审核代理人是否有相关授权手续或具有相应职务、职权,绝不能轻信口头承诺。 另外,公司也要强化对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重要印章的保存、使用和审批流程,详细记录每次使用的时间、用途、使用人等信息。如发现有人私自使用公章时征婚启事,公司应及时调查核实,若确有违规操作,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避免公司的信誉受损和遭受经济损失。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原标题:中国移动王晓云:6G已经进入面向产业技术创新的全新阶段

从报道所述情况来看,该医院的行为显然已涉嫌过度医疗。过度医疗,指的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征婚启事,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南京家和医院将李先生的前列腺炎诊断为有癌变可能,激发了他对疾病的恐慌情绪,进而向他推荐并实施价格高昂的物理疗法,而三甲医院的医生对此疾病的诊断却是无须治疗,这充分表明,南京家和医院可能存在夸大病情,治疗方案不当的问题,其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从患者角度来看就是赤裸裸的“坑骗”。

而且,该医院的院长的解释也根本站不住脚。其称病历和诊断上都没有什么大错,主要是钱多和没有疗效两个大问题。患者来看病就是为了早日痊愈,花了大钱还没看好病,这不就是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吗?怎么还能说没什么大错。前列腺炎并不是什么疑难杂症,为何在南京家和医院,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法会与三甲医院有如此大的差异?如果不是故意坑人,那就是医生的业务水平相当堪忧。更令人愤慨的是,医院还专门挑选最贵且最无用的疗法给患者治疗,这不仅仅是医疗行为上的失范,更是对患者权益的极端漠视,只想着自己赚钱,不顾患者承受的巨大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医德何在?良心何在?

民营医院确实有定价自主权,当下,过度医疗的界定确实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这并不能成为医院一心牟利、大肆敛财的借口。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明确的,医生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治疗方案,并充分告知患者治疗的风险和费用,而不是利用医患之间的信息差,虚构、夸大病情,用话术诱骗患者去选择那些昂贵而无用的医疗项目。

针对此类事件,医院再继续巧言狡辩,只会显得吃相难看。该医院应当立即停止一切不当行为,主动退还患者的不合理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医院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每位患者都能得到合理、有效的治疗。主管部门也应积极介入,对该医院进行深入调查,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加强监管,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不可否认的是,尽管当前国家对于整个医疗行业的监管和规范不断强化,但仍有不少医院,尤其是部分民营医院,为了增加收入,提高利润,不顾病人的实际情况,有意地采取过度医疗的手段坑人。患者在就医时也需要谨慎选择,考虑医疗机构的资质、信誉和专业水平,不要盲目相信广告宣传。同时也要加强对自身疾病的认识和了解,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治疗过程中,应保持警惕,注意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合理、规范,及时提出疑问和意见。若遇到过度医疗行为,可以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