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犬女王剧情介绍,牧草资源茂盛,形成了适宜崇仁麻鸡生长的独特环境,素有“麻鸡之乡”之称。
但如张先生所说,在江西省外,正宗的崇仁麻鸡却“一鸡难寻”。20世纪90年代,周国文敏锐地嗅到麻鸡产业的商机,成为崇仁县首批吃螃蟹的人。“最开始我只是做种鸡孵化,把鸡苗销售给农户,那时候崇仁麻鸡产业也刚刚起步”。2002年败犬女王剧情介绍,积累了10多年麻鸡育种、养殖经验的周国文,创办崇仁县国品麻鸡发展有限公司,在一步步摸索尝试中,国品麻鸡逐渐发展成集育种、肉鸡、屠宰、加工、配送和科研为一体的专业化生产企业。
线下风风火火,线上却举步维艰。“相比其它品种,崇仁麻鸡并不便宜,120-160元一只”。崇仁麻鸡质优但价高,让周国文做市场拓展的时候碰了不少钉子,最令他印象深刻的是,好不容易入驻的知名连锁超市,崇仁麻鸡的销售却远不如其它品种,卖了3个月就撤架了,“说到底还是品牌没有打响”,周国文分析说,“就和五常大米一样,不但需要消费者认可五常品牌,也需要有手段能证明我们产品的正宗和差异化”。
戴着脚环的京东跑步鸡上窜下跳,一天运动步数可达6000-8000步,跑够100万步才上市。通过溯源码,消费者可以直接看到每只京东跑步鸡养殖的全流程,有网友笑称,“每天运动量比我还大败犬女王剧情介绍,肯定好吃!”。几年间,网红京东跑步鸡为多个县镇跑出了一条奔富路。京东科技相关工作人员说,“京东跑步鸡是可复制的乡村振兴模式,在业界率先使用了区块链溯源及鸡脚环物联网等技术,对跑步鸡的全养殖周期进行监测。通过数字化监管,京东能够全程把控产、养、销全产业链闭环流程,保证产品的绿色、健康。”
11月27日,在江西推介活动现场,京东农业科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败犬女王剧情介绍,京东科技在江西已有崇仁麻鸡、泰和乌鸡、芦溪山茶油和九江溢流香4个项目合作落地。京东科技与地方共建数字化、标准化种养殖农场,构建生产数字化和全程可视化的溯源体系,推进当地特色农业品质提升和品牌建设,并以科技农场为窗口带动当地优质农特产品上行,通过京东平台进行线上销售和营销推广,搭建从种养殖、物流到销售的一站式创新发展模式。”
" />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新京报记者从石景山区检察院获悉,多名农民工在北京石景山区一工地工作,完成工作后公司拖欠劳务费用。石景山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联合区人社局等单位,召开专案推进会引导当事人和解,最终让57名当事人获得200余万元欠薪。据了解,2023年9月,刘某某等57名当事人在石景山区某工地从事外墙保温等工作,与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在依约完成工作后,公司拖欠劳务费用,刘某某等当事人要求公司支付,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2023年11月,刘某某等当事人多次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被拖欠工资问题,但讨薪未果。经检索12345市民服务热线,石景山区检察院排查出本案线索,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刘某某核实情况,开展支持起诉职能宣传,了解当事人诉求、用工单位信息、合同签署等情况。同时,检察院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提供检察官微信号码,24小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固定工资明细等证据。后当事人向石景山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经核实,所涉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自身维权能力较弱,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依法应予受理。受理该案后,石景山区检察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查询公司的注册情况、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二是开展调查核实,询问当事人、案涉企业,审查工资明细等证据材料,查明,公司未支付劳务报酬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诉请支付劳务报酬于法有据。三是联合区人社局等单位,召开专案推进会,为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在决定支持起诉前,引导当事人和解。在多家单位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诉前和解,57名当事人共获得劳务报酬200余万元。此外,石景山区检察院还落实北京市检察院与北京市总工会《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实施细则》,与区总工会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参与石景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七方联动机制工作会议,交流研判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及风险隐患,形成区域劳动者权益保护7+1工作格局。石景山区检察院认为农民工法律意识欠缺、维权能力不足,是典型的支持起诉对象,但因不了解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很少主动申请。检察机关可以依托“检察+热线”合作机制,同步监测网络舆情、社交媒体信息,主动发现欠薪线索。编辑 甘浩校对 赵琳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研学纠纷案。该案中,消费者签署研学合同后因个人问题不能参与活动,要求退费被拒后起诉研学主办方。法院认为,签有人身属性研学合同的消费者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但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故酌情支持消费者部分诉讼请求。据了解,2023年6月4日,陶某与某公司签订《调研活动合同书》,并支付活动学费68000元。双方约定:公司主办“行走在呼伦贝尔”活动,陶某自愿报名参加本次活动。活动共分为两个阶段败犬女王剧情介绍,第一阶段为前期的课程调研;第二阶段为作品集制作,公司委派老师带领陶某开展“草原”实地深入调研,完成作品集的制作。如陶某无法按照公司的安排参与本次活动,陶某可以通知公司后退出本次活动,但公司有权不返还任何费用。2023年7月11日,陶某参加第一阶段活动后,于7月13日以个人情况与活动安排存在冲突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合同并申请退款,遭拒后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鉴于该合同的人身属性较强,不适宜强制履行,故法院判决解除陶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但陶某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进度、陶某的违约情节、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成本支出等因素后酌请支持陶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无异议,且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法官提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实践中,一些合同的标的具有人身属性,并不适合强制继续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又规定,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上面提到的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一般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如教育培训合同、演出合同、服务合同等,此类合同如直接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则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精神相悖。但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将造成权利的滥用,不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及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的确立。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