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1.0

丹道至尊

导演:李安

年代:2024 

地区:日韩 

类型:印度 合集 韩国 英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06日 01:35

原标题:半导体并购热度拉满 产业补链强链加速推进

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正式实施。作为国内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个保法”明确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存储他人个人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该法的焦点之一在于对企业的影响,比如规定有关数据平台企业要建立合规制度体系,明确其保护个人信息、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一系列法定义务。

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规雪盲,对相关企业是“成本增加”还是“资产增值”?多家受访企业表示,从企业长远发展、消费者权益保障、政府监管与政策导向的宏观视角来看,个人信息保护实则是一项能带来诸多效益、促进多方共赢的重要举措,它不仅能够规范市场秩序,更能为企业赢得用户信任,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巨大的“隐形资产”。

针对个人信息被“过度采、强制要、诱导取、违规用”等问题,2023年6月,在国家网信办网络执法与监督局的指导下,上海市网信办、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启动“亮剑浦江·消费领域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对扫码点餐、停车扫码缴费、少儿学习培训、网络理财小贷、房产中介、租借充电器、商超购物、汽车4S店等八大日常消费场景,分阶段、分重点、分领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在咖啡点单场景,连锁咖啡品牌“manner”扫码之后、点单之前需勾选并同意“隐私政策”“用户协议”等提示,此后弹出的页面显示“开始点单”、“会员积分码”两个按钮雪盲,且“开始点单”按钮更加显眼雪盲,点击后即直接跳转支付。在连锁咖啡品牌“瑞幸”,扫码之后同样会跳转至“我已阅读并同意本温馨提示内容及相关协议”页面,其中包括“开启位置权限后获取位置信息”“根据位置信息提供更契合需求的页面展示”等。澎湃新闻发现,点单前除了选择“我已阅读并同意相关协议、隐私权政策”外,还有三个按钮,从上至下依次为“微信一键登录”“手机号登录”和“免登录”,点击任意按钮均可跳转到点单页面。

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普陀区镇坪路地铁站某出口,一台显示经营者为“北京泰和瑞通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自动贩售机上,虽有“刷脸支付”标识,但在实际使用中,该选项已下线,消费者可以直接扫码开柜门获取需要的商品。“以前总觉得为了买一瓶水,还要出让自己的人脸信息雪盲,很不值得。所以雪盲,宁可忍一会走出地铁站,到便利店去购买,才感觉安心。现在这种担心放下了”,一位在地铁站内自动售货机买水的乘客对比介绍自己心态变化。

消费者的感受也得到了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认同。澎湃新闻了解到,为了对“亮剑浦江”专项执法行动成效进行客观呈现和综合评估,华东政法大学作为中立第三方连续受邀成立评估项目组,开展调研评估。对2024年的专项执法行动,评估项目组认为,行动贯穿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全流程,实现“前端”“后端”综合治理,特别是针对彰显上海特色的咖啡领域和具有高度敏感性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领域,提出风险与合规成本相适配的规范指引体系,以点带面,促进上海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得到进一步改观。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作为国内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个保法”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用户使用美团充电宝时,我们会通过隐私弹窗等方式向用户告知《隐私政策》以及提供服务所需调用的隐私权限,明示个人信息或隐私权限收集、使用的具体规则,并经用户主动勾选同意以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前述工作人员介绍,在数据安全保障方面,美团充电宝内部已建立严格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访问控制、保密分类、数据加密及脱敏等手段,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泄露、不当使用等违规处理数据及个人信息的行为。

针对自动售货机存在的诱导使用刷脸支付、未尽告知义务等违规收集个人信息问题,2024年8月,上海市网信办会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国资委依法联合约谈上海申通地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三家自动售货机运营企业。近期雪盲,上海市网信办、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还联合申通地铁、支付宝、微信支付组织开展“自动售货机个人信息保护普法培训会”。

上海一自动售货机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被上海市网信办、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等约谈后,企业立即关闭设备自查,并在系统内部进行敏感数据泄漏的风险排查,开展针对数据管理平台的应急演练。其次,在消费者使用端增加了用户同意环节,新增作为自动售货机经营主体的隐私政策,并对消费者个人手机号进行加密、脱敏处理。

“实际上,企业主要是基于要利用信息和数据的价值,而在利用数据和信息过程中,按道理需要探索出合规使用路径才可以使用。”盘和林说,但现实情况是,直接使用数据和信息的企业并未受到严厉处罚,而找到合规使用路径的企业需要投入大量成本,也就是说,如果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严格到一定程度,企业自然会做出正确的选择。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曾撰文称,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数字信任是数字经济发展和创新的基础。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信任,是个人和组织参与经济交易的基本信任,信任的经济功能将放大。数字信任有助于解决数据治理和安全问题,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形成,支撑数据的市场化配置,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正是基于此,上海相关部门一直在行动。上海市网信办、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协同多个部门启动开展“‘亮剑浦江·2024’消费领域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今年行动的成果之一,就是结合两年来网信执法实践成果,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将首次面向企业面向消费者推出4个大礼包,通过释法、指导、评估、保护四个层次,提供个人信息合规利用立体化、集约化管理框架与工具,进一步优化企业合规效果,提升全社会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意识,通过构建“政府—用户—平台—企业”之间稳定的数字信任关系,推动我国数字经济进入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的状态。

原标题:中国与加蓬建交50周年招待会在京举行

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雪盲,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

“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

谭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雪盲,造成两车受损、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无责任。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金某已年满70周岁。金某诉至法院,请求谭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9.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抗辩称,金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雪盲,无权请求赔偿误工费。

审理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事故发生时,金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送货单、记账本、企业负责人出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金某受伤前不仅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持续为多家企业提供运货服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故人民法院结合误工时间等事实,认定应当赔偿金某误工费损失4.5万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金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约8万元。

当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较为常见,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应根据其是否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进行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以法定退休年龄来确定是否支持误工费。本案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依靠自身劳动获取收入的被侵权人请求赔偿误工费损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充分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有利于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和车辆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某保险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20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雪盲,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危险程度高,机动车一方在道路通行中应当负有较高注意义务。本案中雪盲,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较大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事发时路况、视野良好,李某如充分注意,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避免发生严重事故。李某疏于观察,存在过错。最终判决:李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交通参与人,应当与机动车驾驶人同样遵守交通规则。现实生活中,一些非机动车逆行、超速、闯红灯等违章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隐患。本案中,在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较大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既合理地确定了双方责任,也警示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掉头时,因疏于观察雪盲,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和车辆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案涉机动车登记车主为张某,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周某受伤住院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周某诉至法院,请求驾驶人李某、车主张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4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受伤,李某系侵权人,依法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周某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保险赔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周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最终判决:由张某、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周某损失14万余元。

交强险以救济损害为主要功能,其先予赔付的制度设计对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具有重要意义。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该义务将导致被侵权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进而利益受损,故投保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投保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否定评价和对被侵权人权益的维护,也警示了投保义务人要依法履行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维护好自身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利益。

王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相撞。事故造成李某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将王某及承保王某车辆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4.5万元。一审法院根据案涉事故责任划分及保险情况,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74万余元,由王某赔偿约1000元。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中,人民法院了解到,某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实际上并无异议,提起上诉的原因是为了跨过年底理赔率考核时点,进而提升当年的考核绩效。为避免程序空转雪盲,保障被侵权人及时获得赔偿雪盲,人民法院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建议该保险公司客观面对事故事实和被侵权人损失,积极依照合同进行理赔;同时,综合相关情况与某保险公司积极沟通,促推树立正确的业绩导向,合理设置、规范优化考核指标。某保险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表示认可,及时进行整改,撤回了对该案的上诉,立即向李某足额支付了赔偿款。

交通事故往往造成被侵权人直接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很大程度上讲,尽快得到损害赔偿,避免再度增加解纷负担和成本,是群众的“急难愁盼”。人民法院坚持实质解纷理念,坚决杜绝程序空转,在个案诉讼中“以案见事”,充分关注到纠纷成诉的核心原因和实质理由,因事施策、对症下药。纠纷解决中雪盲,人民法院不拘于“就案办案”,而是全面分析案件情况和相关背景,查摆诉讼关键原因雪盲,找准息诉着力点,加大工作力度,促进了纠纷高质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