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刘连舸利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岳母的辛福生活,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岳母的辛福生活,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推动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人民币1.907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