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纪国刚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纪国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纪国刚利用担任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司助理巡视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司助理巡视员、副司长,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股权转让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98万余元。2016年至2021年,纪国刚担任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支付债券承销佣金、专项资金管理等方面打狗棍54,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纪国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纪国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有公司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所犯受贿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