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是数字时代下的热点议题。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和对个人生物信息采集所可能潜藏问题的逐步了解,越来越多民众对于生活之中无处不在的刷脸行为选择拒绝,也开始对各种各样必须进行刷脸验证的互联网行为产生戒备。只不过,人脸识别在公共场合运用甚广,支付、解锁、开门、进站……生活之中的诸多环节都在采集个人生物信息,因而实现公共场所“不刷脸为原则”的目标仍然道阻且长。

过去几年,人脸识别技术屡被滥用,使得许多主体乃至民众开始默认个人生物信息采集理所应当。当然生活之中的诸多环节运用人脸识别,民众选择拒绝将会耗费很大的个人精力,也就使得一部分群体不得不去接受。这种被迫接受让人脸识别技术在现时暂无法同“科技改变生活”划上等号。回溯过往与人脸识别相关的公民维权案例,个体往往处于弱势一方,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相关主体推行人脸识别的力度。也因此全球热恋粤语版,由政府主导在相关领域开展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专项行动有其必要性。

没有人不期待真正的“科技改变生活”。从早前出门消费需要携带钱包、现金、信用卡,到如今一部手机便可畅行天下全球热恋粤语版,人们是能够接纳对于提升生活便利度的任何新科技,这同时也是基于目前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当前,由于各个渠道都在推广人脸识别,人们的个人生物信息被广泛采集,这些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被定义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是否得到足够安全的保护、是否不被滥用,没有人能够打包票。此前媒体就有报道称,在某些网络交易平台上,只要花2元钱就能买到上千张人脸照片,而5000多张人脸照片标价还不到10元。

上海在此轮消费领域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中明确了几个原则,即“为公共安全所必需”“有法律依据”“做到单独告知”。这同时表明了,任何主体都不能任性设置个人生物信息识别抓取设备,有必要进行人脸识别的行为也必须单独获得授权,让个人信息安全得到有针对性的保护,让处于弱势方的广大民众在面对人脸识别、拒绝相关主体设置人脸识别设备时,有了更多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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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9.0

丹道至尊

导演:王家卫

年代:2018 

地区:欧洲 

类型:合集 其他 日本 虐恋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10日 06:57

原标题:2000年以来我国已派出维和警察2700余人次

2023年4月20日,男子吴某某与同事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肚子上致摔倒,构成十级伤残。吴某某遂将羽毛球馆经营者某体育用品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某诉至法院。2024年2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24万余元;被告某体育用品公司对被告肖某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月27日,上海闵行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表示上述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6月5日,该案再审开庭。

12月4日,原告吴某某代理律师潘建强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再审判决后,羽毛球馆经营者和肖某某提起上诉,后来又撤回了上诉,原告方没有上诉,因此判决已经生效。“目前,吴某某已经收到肖某某支付的4.8万余元赔偿款。不过只收到了羽毛球馆方被查封的4万元,仍有10多万元赔偿款没有到位。吴某某表示希望能拿到全部赔偿款。”

潘建强告诉记者,羽毛球馆的法定代表人丘某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澎湃新闻记者查阅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2024年12月2日,上海闵行法院对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显示全球热恋粤语版,法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吴某某申请执行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因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对该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该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丘某不得实施部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2月4日上午,刘琨也在平台上发布了视频,向网友告知了案件的结局。刘琨表示,“前几天小肖来了大同,然后我们又聚了聚、聊了聊,拍了一些视频,今天正好是12月4日(国家宪法日),我们就发布了视频,相当于把这个大结局告诉网友们,也算是有头有尾、圆满解决了这个事情。”在该视频中,肖某某表示,考虑到原告吴先生确实伤得不轻,并且4.8万元的赔偿是他通过自身努力能够承担的,所以经过反复考虑之后,他并没有上诉,目前已将赔偿款交给法院。肖某某还表示,目前他已回到家乡继续从事羽毛球教育事业,他非常热爱与珍惜现在的工作和生活,如果以后再遇见需要帮助的小动物,他可能还是会坚持初心。

原标题:以科技创新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经查,渭南市某车行为便于销售,私自将在售的2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由48V变更为60V。购进价格分别为1700元、1900元,售价分别为1900元、2100元,涉案车辆货值金额4100元,无违法所得。2024年10月22日,渭南市蒲城县市监局依法给予该车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安康市某商贸公司所售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配装备案电池为TDT6111Z“台铃®”24V锂电池,实际销售配装的电池为6-DZF-2013 60V“天能®”牌阀控式铅酸电池,与备案产品不一致。涉案车辆3辆,售出2辆,售价2600元/辆,违法货值7800元,违法所得721元。2024年7月5日,安康市汉滨区市监局依法给予该商贸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送检,安康市某公司在售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为60kg,涉案车辆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经查,该型电动车该公司购进1辆,销售价格2899元/辆,货值金额2899元,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2024年10月1日,石泉县市监局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抽检报告显示,宝鸡市某车行销售的电动车充电器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QB/T 2947.1-2008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产品不合格。经查,该车行共购进26个电动车充电器(生产单位名称: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规格型号:DZM602001 60v20Ah;生产日期:2023.09),购进价35元/个,售价40元/个,售出23个,现场查获3个,该案货值金额1040元,违法所得115元。2024年7月19日,宝鸡市陈仓区市监局给予该车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