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罗大妈家属支付105万后,赵某找到保险公司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05万元。保险公司虽然认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但是对赵某主张的理赔费用不予认可。双方曾就理赔金额进行沟通,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多次沟通无果后,赵某起诉至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5万元。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我的青春高八度,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涉案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鉴于被保险人与案外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争议焦点为和解协议确定的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此,双方存在以下争议:罗大妈自身疾病是否影响赔偿金额的计算,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北京市标准还是河北省标准计算。
关于罗大妈自身疾病是否影响赔偿金额的计算,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虽然罗大妈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罗大妈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而自负相应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与罗大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不宜做相应扣减。
法官表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就限定为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对于超出被保险人责任范围的自愿和解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九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对赔偿责任达成的和解协议经保险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
该案中,经过审理和计算,赵某自行达成的和解赔偿金额未超过保险责任的范围,最终申请理赔金额得到支持。但实践中我的青春高八度,很多被保险人对自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无法准确判断,导致和解赔偿的金额超出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无法完全覆盖。因此,在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让保险公司尽早参与到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和解或者诉讼中,能够更专业地判断和计算责任范围,尽可能让保险覆盖赔偿金额,这样既能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也能避免后续理赔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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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中心主任杨培丹主任介绍了今年的案例集,突出了在绿色制造、绿色供应链、循环经济、数字技术减排、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以及公众参与和教育等关键领域的最佳实践。她说,今年入选的15个案例不仅展示了商业领袖在气候行动中的潜力,而且为其他企业提供了一个可以遵循的蓝图。她特别强调我的青春高八度,公众参与是今年案例集的一个特点,这是对“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的身体力行。
万科公益基金会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高级项目经理刘熙说,过去6年万科公益基金会一直在持续支持《企业气候行动案例集》我的青春高八度,今年又有优秀企业的加入,展示了中国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和行动,也体现了基金会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持续承诺和努力,未来也会继续支持这一项目。她介绍基金会也在碳中和社区先行探索与推广、社区废弃物管理瓶颈突破、中国气候故事讲述等重点战略模块等领域持续深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