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7.0

丹道至尊

导演:谢晋

年代:2016 

地区:西安 

类型:其他 神豪 穿越 泰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3日 07:34

原标题:电动汽车的“退役”电池,如何有效回收利用?

诈骗手法的变化,公安部门早已察知。在李明运送纸箱的过程中,警方通过警银合作预警机制,找到了诈骗受害者姜先生。“姜先生遭遇的是投资理财类诈骗,骗子跟他说,线下交付现金投资款,可以省去平台交易费用。”承办此案的花木派出所民警顾磊告诉记者,已经被深度洗脑的姜先生,按照骗子指示,先用积蓄购买了实物黄金,然后到银行取现,之后将这些财物打包装箱,再叫网约车转运“投资款”。

不仅在上海,近期,全国频繁出现利用网约车运送现金、黄金等,转移电信网络涉诈财物的案件。据媒体报道,郑州、武汉、金华等多地出现利用快递、网约车运送黄金实施“线上诈骗+线下取钱”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例——为了快速实施诈骗与转移洗白赃款杨漫,不法分子诱骗受害者,提取现金或购买黄金,并通过网约车运送到指定地点,给后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如今,为何网约车取代快递、闪送等渠道,成为新的涉诈财物转移工具?上述民警表示,邮政、快递、闪送等行业,逐步严格对快件收寄的验视要求,也有对收件人的实名核查要求,加之物流从业者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能力增强,“诈骗分子通过快递、闪送等寄送实物黄金,被查的风险越来越大,所以又开始钻新的空子。”于是,便捷的网约车就成了诈骗分子的新工具。

而在线上,“跑分”等手段依然盛行,一些诈骗团伙开始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向境外转移涉诈资金,给监管和整治带来新的挑战。据介绍,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过程中,卖方先在虚拟币交易平台上出售虚拟货币,买方支付人民币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卖方用银行账户收取赃款,再进行拆分、取款,之后再将现金交给上家,并收取虚拟货币作为佣金,如此循环往复,逐步洗白赃款。实际上,买方的账户就是电信诈骗分子控制的账户。

在打击和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时,参与其中的人,尤为需要关注。上述法律界人士表示,对参与“洗钱”环节的人员,根据行为的不同,主要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信罪”。所谓“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从各地检察院的数据看,这个滋生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温床的新型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同时,犯罪手段呈现智能化特点,如使用批量注册软件等技术设备以及虚拟币等手段来实施。此外,犯罪主体呈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特征,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涉案人数增多,有的甚至在自身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时也丝毫没有察觉。“他们在洗钱活动中,充当租售银行卡和电话卡、跑分等行为角色,可以理解为诈骗分子洗钱的帮凶,构成电诈链条中的洗钱工具人。”上述法律界人士说。

为应对“洗钱”活动的新形势,我国正不断完善制度设计和落实措施。今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围绕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等内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公安部门也在强化多警种合作、提升侦查技术等方面发力,力争提升全链条打击、切断非法资金流转的打击效能。

原标题:需求骤增、电网承压、电价暴涨 日本突遇电力危机

11月17日,四川甘孜,炉霍县公安局宗塔派出所接到辖区多名群众报警称,放养在山坡上的14头牦牛被盗。县局组成专案组顶着寒风搜寻调查,经过一天一夜不眠不休地奋战,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成功将14头牦牛追回。11月19日,县公安局举行牦牛被盗案集中返还仪式,牧民群众满怀感激之情送来一面面锦旗,并纷纷为民警们献上洁白的哈达,场面热烈感人。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为瞒天过海当场“牛饮”六罐啤酒,对这种扰乱酒驾检测的“歪招”,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最终,杨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罚款。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案发当日上午10点左右,被告人杨某饮用白酒后在街坊家中喝茶聊天,不久后杨某自觉酒意全无,不顾街坊及家人劝阻,执意骑摩托车外出办事。在返回途中,杨某逆行,与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的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协商私了未果,对方摩托车驾驶人决定报警解决。杨某认为对方挑衅在先,为混淆事实、逃避法律责任,在等待民警到达现场过程中,到附近商铺买了六罐啤酒,在现场一饮而尽。民警到达现场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在对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杨某的数值达到239mg/100ml杨漫,随即民警将杨某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9mg/100ml,两次检测结果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杨某为逃避追究故意饮酒,已构成醉酒驾驶。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法官表示,再次饮酒并不能逃避法律责任,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此外,当场再次饮酒不但不能逃脱处罚,还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一方面杨漫,可能会加重处罚后果。如果本只是酒驾,继续喝酒会导致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更高,不仅不能逃避处罚,还很有可能从酒驾标准变成醉驾标准。另一方面,还可能涉嫌违反其他法律。当场喝酒、撒泼打滚拒不配合警察正常执法等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法官提示,酒驾醉驾代价大,广大群众应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底线。另外,不要轻信所谓的逃避检测“秘籍”,“当场喝酒”“弃车逃跑”“找人顶包”等不仅不能掩盖违法犯罪事实,还可能“罪加一等”。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