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4.0

丹道至尊

导演:马彦祥

年代:2012 

地区:欧美 

类型:香港 穿越 悬疑 其它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10日 18:42

原标题:明年的财政及货币政策将有哪些变化?一文速览 更加积极与适度宽松

据了解,2024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共收载了3159种西药和中成药,与2023年版目录相比,增加了91种,其中肿瘤药物26种,各类慢性病药物15种,罕见病药物13种,抗感染类药物7种,精神类疾病药物4种,中成药11种,其他药物21种。增加的药品中,89种是以谈判或竞价的方式纳入,90种是5年内上市的新药。38种是“全球新”品种。创新药纳入的比例和数量都创历年新高。

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 黄心宇:今年目录外有117种药品参与了谈判或者竞价,最终89种成功,成功率76.1%,跟往年基本相当。谈判失败的品种一共有28种,大部分是剂型改造,或者有一些引进国外、上市多年的老药,绝大部分药品在医保目录内都有相同的适应证或者机制类似的药物,只有5种药品,它确实有一定的特色,我们也很遗憾没有能够谈判成功,但即使谈判失败的药品,绝大部分医保目录内都有可替代的其他的治疗方案。

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 黄心宇:社会上之前也有一种观点,说医保目录谈判有效期两年,两年之后续约或者增加适应证又要降价尸兄第五集,这可能是大家对政策的一个误读。我们从2023年开始,进一步完善了我们的续约规则,续约规则应该说是非常地合理和友好,三分之二能够简易续约,对于其他三分之一需要谈判的药品,降幅大概也在10%左右。

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 黄心宇:有些药品改造或者改完之后,有一定的临床价值,但是企业通过改造希望达到的目标和诉求高了,跟医保方的意愿可能有一定的差距。比如说今年谈判有一个药品,目录里有这个药的口服制剂,企业把它改造成了注射剂,可能有一定的改造价值,但这个药原来口服制剂一天不到1块钱,改造完注射剂之后价格翻了1000多倍,那么这个可能在支付意愿上双方的鸿沟比较大,所以谈判没有能成功。

原标题:年度十大科学发现,“中国天眼”有功劳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最终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终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上海某企业公司向西安某数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上海某公司非法向客户提供西安某公司独家传播的电视剧被诉该案中,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数字公司)诉称:西安某数字公司拥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企业公司)在其运营的“飞幕”手机客户端平台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团长我的团》(以下简称《我》剧)的在线播放业务,2019年10月11日,西安某数字公司对此进行了公证证据。上海某企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西安某数字公司的合法权益,给西安某数字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西安某数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某企业公司:1.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团长我的团》的在线播放业务;2.判令赔偿西安某数字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包括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7000元,其他调查取证及差旅费1500元),合计10万元。上海某企业公司辩称,其通过“飞幕”App提供“听声识剧”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影视剧信息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西安某数字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上海某企业公司App是创新业务模式,应当得到支持。法院经审理查明,西安某数字公司享有《我》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某企业公司开发经营“飞幕”App,该应用宣称“是一款专为影视剧爱好者打造的产品”尸兄第五集,提供“硬核黑科技听声识剧,仅听影视剧里的声音就能识别正在播放的片段”。西安某数字公司取证发现,安装“飞幕”App,在“影视“板块点击“70周年之民族觉醒”,再选择“我的团长我的团”进入《我》剧简介页面。使用另一部手机播放《我》剧声音,使用“飞幕”App中的“听声识剧”,可识别声音所对应的《我》剧片段并在“飞幕”App中播放该片段。所播放的片段还可分享至“飞幕”App“影视笔记”栏目中供其他用户在线观看。西安某数字公司取证时就《我》剧数个片段的“听声识剧”行为以及“影视笔记”中提供数个该剧片段的点播服务进行取证。法院: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听声识剧”相关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公众通过信息网络获得作品的可能性不应理解为公众实际获得作品或者获得完整的作品。公众实际获得作品的情况因存在涉及信息网络的软、硬件设备或者公众个人选择等差异而不同,以公众获得作品的数量、内容,甚至公众实际获得的作品对《我》剧的市场价值等因素来判断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提供作品”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并且,因权利人取证方式、策略等因素影响并未将被诉行为所提供的完整作品进行保全,不属于否定被诉行为提供完整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理由。同时,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性与提供作品行为的片段化方式无关。被诉公司将涉案作品以1分钟短视频集合的形式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使用“飞幕”App“听声识剧”功能时可获得《我》剧。关于“影视笔记”相关行为,在案证据显示仅少量用户在涉案作品“影视笔记”栏目中发表评论并上传《我》剧片段的情况,不应作为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依据。用户在“飞幕”App“影视笔记”栏目中发表对《我》剧的评论意见时上传可供其他用户点播观看的涉案作品片段非必要操作步骤,也不属于创作作品过程中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行为。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京049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判决上海某企业公司停止侵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西安某数字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驳回西安某数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上海某企业公司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8月22日作出(2020)京73民终1775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西安某数字公司的诉讼请求。西安某数字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京民再62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变更一审判决为上海某企业公司向西安某数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尸兄第五集,驳回西安某数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