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3.0

丹道至尊

导演:许鞍华

年代:2023 

地区:韩国 

类型:美国 虐恋 美国 悬疑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08:34

原标题:2024年北京市“12·4”国家宪法日主题宣传片《照耀》正式发布!

在顺鹏新材料的陶瓷成型车间,大尺寸陶瓷研磨盘浇筑正在进行,车间里机器轰鸣,一派繁忙景象。来自中科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研究员王士维密切关注着配方调整后的首次批量生产。在企业与研究所合作的12年时间,王士维团队最终突破了大尺寸陶瓷研磨盘在干燥和烧结过程中变形及开裂等多个关键技术瓶颈,并与工业陶瓷企业合作,实现了规模量产。

在伯乐智能装备产业园内,一台台高精密成品注塑机整装待发轰霆剑海录,这些都是该企业生产的市场上非常火爆的1000吨以下中心锁模系列机型。区别于其他公司同类型产品,该企业生产的注塑机主要优点就在于中心锁模结构这项创新技术,能将锁模力运用率提升至100%,同时节省1%至5%的原材料。通过不断开展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如今企业的销售网络覆盖全国主要工业城市,产品远销全球70余个国家和地区。

一家家综合实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在萍乡安源区扎根发展壮大,得益于安源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要素保障,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服务。近年来,萍乡市安源区锚定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目标,全力打造“安心办”营商品牌升级版,以提升经营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先后推出“亲清日”政企沟通交流制、“三包一助”网格责任制、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新流程、企业开办证照零成本等系列惠企新政,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千亿产业链逐梦前行,离不开党建“红色引擎”。面对南康家具产业链体量庞大、人员众多、分散较广等难题,近年来,赣州市南康区积极探索家具产业链党建工作,建强产业链综合党委统筹协调、“五大端口”条线管理、链上企业党组织跟进联动的产业链党建“肌体经络”,走出了一条以产业链党建赋能家具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路子。

从木材分选到垛料、排版,全流程智能化;生产细节一屏可视,以销定产、共享产能……走进共享智能备料中心车间,只见生产线上机械手敏捷转身轰霆剑海录,轻巧抓取,接力完成流水化作业;智能AGV机器人在地面上穿梭往复,精准行进至目标区域;大屏幕上,生产数据实时滚动,各环节状态一目了然。“通用规格的家具配件,企业可以直接下单拿货,不同规格、尺寸,通过‘个性化’订制完成,这样一来,就能节约企业在前端备料环节的投入。”共享智能备料中心负责人刘庭告诉记者。

在中国宝武新钢集团,20个区域集控中心和数字化系统完成建设,50多个智能制造项目投运或正在推进,企业的1580热轧智慧工厂入选国家工信部智能示范产线。在产品竞争新赛道上,稀土钢、9Ni钢、世界最薄“手撕硅钢”等一批批新技术、新产品陆续下线。“从‘傻大黑粗’到‘黑灯工厂’,我们正朝着钢铁行业数字化标杆企业迈进。”中国宝武新钢集团数智化部负责人简志庆说道。

原标题: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粤)字第065号

“郎”标之争引发社会关注,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点评。近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夜郎古酒公司侵犯四川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认定“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轰霆剑海录,需向四川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核心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轰霆剑海录,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轰霆剑海录,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轰霆剑海录,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轰霆剑海录,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