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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道至尊

导演:陈凯歌

年代:2015 

地区:印度 

类型:古装 重生 韩国 复仇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5日 09:32

原标题:以色列驻约旦使馆附近发生枪击事件致1死3伤

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分家纠纷案件,张大爷在分家近30年后,要求二子返还分家单中赠与的财产,协商不成遂对簿公堂。最终,法院认为分家单实质上是分家析产协议,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且已得到实际履行,不支持张大爷撤销分家单的诉求。 11月21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张大爷共生育张一(化名)和张二(化名)二子,张大爷原有祖遗房屋一处,后又申请批宅基地一处,1990年,张大爷与二子进行分家并签订了分家单,对家庭共有财产的两处房产、家具、粮食等进行了分配,对外债、老人赡养、老家住房等问题进行了约定。现张大爷主张其经济状况恶化,不愿意由两个儿子赡养,要求两个儿子返还分家单中赠与的财产,遂诉诸法院。 张一辩称,其近30年始终履行赡养义务,张大爷的吃穿住行均是其负担,其认为分家分配的不是张大爷的个人财产,而是对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的分配。张二辩称,其近30年来也始终履行赡养义务,之后也愿意继续赡养张大爷。 法院认为,赠与协议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但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将大家庭分成小家庭以及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的协议,内容一般涉及家庭共有资产分配、债务承担、老人赡养等。 因此,本案中的分家单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实质上是分家析产协议。对分家协议效力的认定,应遵循尊重善良风俗,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应着重审查分家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一和张二分别已在分得的房屋处居住至今,分家单已得到实际履行。依照本地农村习俗,子女成年后父母主持为子女分家是一种习惯,原告现主张两处房产均为其个人房产,不符合农村习俗和实际情况,法院不予采纳。 经核查,分家以后张大爷与张一共同生活长达近30年,张二在张大爷生病住院时也尽到了照顾义务,且在法院就赡养纠纷作出判决后也履行了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张大爷陈述的理由均不能作为撤销分家单返还房屋的理由。 综上,张大爷主张撤销分家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分家析产协议是处理家庭财产的一种方式,是在家庭生活中,为了子女独立分开生活,家庭成员就家庭共有财产协商一致进行分割的协议,主要目的在于对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进行明晰和处理,不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而是家庭共同财产,如果有个人财产应先从共同财产中区分出来,如果将个人财产赠与家人,则属于赠与合同范畴。因此,分家协议实质上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性质上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析产,不能按照赠与合同来处理,不适用赠与协议撤销权的规定。编辑 杨海 校对

原标题:北京日报社区小板报|“蛇墩墩”来了

2024年11月14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在福建法治报刊登公告称:我院审理的郑xx重婚罪一案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43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郑xx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郑xx未提出上诉,后郑不服判决进行申诉。2024年2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闽刑申75号再审决定,指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2021)闽0524刑初1436号进行再审。本院立案再审后,于2024年8月8日作(2024)闽0524刑再1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21)闽0524刑初1436号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建煌无罪。(2024)闽0524刑再1号刑事判决于2024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我院现发布公告:无罪,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郑建煌赔礼道歉。

11月20日上午,记者与安溪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取得联系我为你着迷国语版,该法院立案庭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这边确实是有一起郑xx的案子,法院已经改判了,但是具体情况需要跟经办法官联系。”同时,对于这一道歉公告的真实性,这名工作人员也告知,可以在相关网站和平台上查询,“既然已经公告了,是可以查询到的。”

对于该案引发的争议,记者也咨询了案外律师。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告诉记者,该案改判的关键点在于,黄静冒用的身份与他人的结婚登记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文书证实,四川省安岳县民政局撤销了易某某与黄静冒用吉克某某的身份于2014年6月19日的补领结婚登记证,“也就是说,黄静冒用吉某某的身份与易某某补领结婚登记证的行为,没有形成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且该补领的结婚登记证现已被依法撤销。”

那么从这个角度上来说,郑隆和黄静原审虽然明知黄静冒用吉某某的身份与易某某补领结婚登记证、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等情况,仍与黄静登记结婚,“虽然郑隆和黄静可能自认为进行了重婚的行为,但因为安岳县的婚姻并不合法、合规,所以郑隆、黄静自认为重婚的登记行为并未侵犯受重婚罪保护的法益,两人并不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