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渭南市某车行为便于销售,私自将在售的2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由48V变更为60V。购进价格分别为1700元、1900元,售价分别为1900元、2100元,涉案车辆货值金额4100元,无违法所得。2024年10月22日,渭南市蒲城县市监局依法给予该车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安康市某商贸公司所售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配装备案电池为TDT6111Z“台铃®”24V锂电池,实际销售配装的电池为6-DZF-2013 60V“天能®”牌阀控式铅酸电池,与备案产品不一致。涉案车辆3辆,售出2辆,售价2600元/辆,违法货值7800元,违法所得721元。2024年7月5日,安康市汉滨区市监局依法给予该商贸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送检,安康市某公司在售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为60kg,涉案车辆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经查,该型电动车该公司购进1辆一路向南全集,销售价格2899元/辆,货值金额2899元,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2024年10月1日,石泉县市监局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抽检报告显示,宝鸡市某车行销售的电动车充电器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QB/T 2947.1-2008标准要求一路向南全集,检验结果为产品不合格。经查,该车行共购进26个电动车充电器(生产单位名称: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规格型号:DZM602001 60v20Ah;生产日期:2023.09),购进价35元/个一路向南全集,售价40元/个,售出23个,现场查获3个,该案货值金额1040元,违法所得115元。2024年7月19日,宝鸡市陈仓区市监局给予该车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