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7.0

丹道至尊

导演:谢晋

年代:2024 

地区:台湾 

类型:强者 强者 大陆 重生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10日 17:14

原标题:中国十大传世名画丨山水合璧!富春山居图仿制画限量发行

早前的9月12日,随着日落时分夜幕降临,内蒙古喀喇沁旗锦山市民广场在一片温馨而热烈的氛围中,迎来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喀喇沁·月下好时光”喀喇沁旗文旅时光音乐节。据北京日报客户端消息,舞台上的主唱是喀喇沁旗文旅体局副局长李想和来自赤峰本地的PLAY乐团。李想来自北京,他是西城区京蒙协作挂职干部,这次的音乐节就是京蒙协作的创新项目,通过音乐直播连接着京蒙两地人民的情谊。

报道称,此次特别的音乐节,来自李想的精心策划。“作为从北京过来的外派干部,在文旅副局长的岗位上,我就特想做点不一样的事儿,给喀喇沁带来流量,实现破圈效应。”李想想到了自己的特长——音乐,他在网上查了全国各地文旅局出圈的方式中郎心如铁电影,没有一个地方是文旅副局长作为音乐会主唱来唱歌的,“既然没有,我就来做独一份。”李想开始策划一场别开生面的音乐会,他要为喀喇沁文旅上分。他从小爱音乐,自己会弹吉他,钢琴和手风琴也都学了一点,平时喜欢民谣和说唱,甚至还自己创作了不少原创歌曲。有了音乐这份底气,李想开始在当地寻找合适的乐队,来和自己共同完成音乐会的演唱。

据微信公众号“广州海珠旅游”消息,海珠文旅非常重视用新的内容和形式与游客沟通郎心如铁电影,推广海珠的文旅产品。在歌王争霸的连续几场活动中,被媒体誉为“rap局长”的海珠文旅局长朱泰,带着“文旅奇妙家族”把这种创新演绎得淋漓尽致。例如,继10月26日的“中国话”之后,这位80后局长在11月2日的歌王争霸摇滚主题专场上,又领衔演唱了带有重金属风格的《带你游海珠》,用年轻人喜欢的方式诠释海珠魅力。

消息称,为进一步提高海珠岛的知名度,让国内外游客更好体验海珠文旅特色郎心如铁电影,海珠区文旅局在第136届广交会期间精心策划推出“2024海珠文旅奇妙季”系列主题IP活动,从10月25日到11月17日历时4周郎心如铁电影,先后组织了“歌王争霸赛”、“创意概念市集”、“奇妙电竞show”、“琶洲好食光”以及“珠江琶醍啤酒节”等多个精彩项目,局长与年轻人一起参与到表演中来,体现出“唱游海珠岛”的主旨。

原标题:俄方:普京决定为阿萨德提供避难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最终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终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上海某企业公司向西安某数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上海某公司非法向客户提供西安某公司独家传播的电视剧被诉该案中,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数字公司)诉称:西安某数字公司拥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企业公司)在其运营的“飞幕”手机客户端平台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团长我的团》(以下简称《我》剧)的在线播放业务,2019年10月11日,西安某数字公司对此进行了公证证据。上海某企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西安某数字公司的合法权益,给西安某数字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西安某数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某企业公司:1.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团长我的团》的在线播放业务;2.判令赔偿西安某数字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包括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7000元,其他调查取证及差旅费1500元),合计10万元。上海某企业公司辩称,其通过“飞幕”App提供“听声识剧”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影视剧信息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西安某数字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上海某企业公司App是创新业务模式,应当得到支持。法院经审理查明,西安某数字公司享有《我》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某企业公司开发经营“飞幕”App,该应用宣称“是一款专为影视剧爱好者打造的产品”,提供“硬核黑科技听声识剧,仅听影视剧里的声音就能识别正在播放的片段”。西安某数字公司取证发现,安装“飞幕”App,在“影视“板块点击“70周年之民族觉醒”,再选择“我的团长我的团”进入《我》剧简介页面。使用另一部手机播放《我》剧声音,使用“飞幕”App中的“听声识剧”,可识别声音所对应的《我》剧片段并在“飞幕”App中播放该片段。所播放的片段还可分享至“飞幕”App“影视笔记”栏目中供其他用户在线观看。西安某数字公司取证时就《我》剧数个片段的“听声识剧”行为以及“影视笔记”中提供数个该剧片段的点播服务进行取证。法院: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听声识剧”相关行为郎心如铁电影,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公众通过信息网络获得作品的可能性不应理解为公众实际获得作品或者获得完整的作品。公众实际获得作品的情况因存在涉及信息网络的软、硬件设备或者公众个人选择等差异而不同,以公众获得作品的数量、内容,甚至公众实际获得的作品对《我》剧的市场价值等因素来判断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提供作品”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并且,因权利人取证方式、策略等因素影响并未将被诉行为所提供的完整作品进行保全,不属于否定被诉行为提供完整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理由。同时郎心如铁电影,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性与提供作品行为的片段化方式无关。被诉公司将涉案作品以1分钟短视频集合的形式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使用“飞幕”App“听声识剧”功能时可获得《我》剧。关于“影视笔记”相关行为,在案证据显示仅少量用户在涉案作品“影视笔记”栏目中发表评论并上传《我》剧片段的情况,不应作为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依据。用户在“飞幕”App“影视笔记”栏目中发表对《我》剧的评论意见时上传可供其他用户点播观看的涉案作品片段非必要操作步骤,也不属于创作作品过程中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行为。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京049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判决上海某企业公司停止侵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西安某数字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驳回西安某数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上海某企业公司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8月22日作出(2020)京73民终1775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西安某数字公司的诉讼请求。西安某数字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京民再62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变更一审判决为上海某企业公司向西安某数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驳回西安某数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