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9.0

丹道至尊

导演:王新民

年代:2012 

地区:内地 

类型:德国 穿越 印度 香港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08:03

原标题:叶海涛:建构中国自主的生态文明知识体系应遵循的价值取向

“只有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机关党建工作才能找准定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理念,探索创新“党建+N”工作模式,将党建与执法办案、服务群众、队伍建设有机融合,推动实现党建工作与审判事业同频共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党建+队建”中凝心铸魂。他们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生命线”,将铸牢政治忠诚作为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前提,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采取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学、党支部集中研学、党员自学等形式,通过“理论学习+现场参观+研讨感悟”方式,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以理论上的清醒推动形成政治上的坚定,引导全体党员、干警在基层治理“最前沿”、乡村振兴“第一线”、为民实践“主阵地”展现新担当新作为。今年以来,共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8次,队伍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明显增强。

在“党建+服务群众”中淬炼初心。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积极联合公安、检察、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非法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法治宣传“五进”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毒牙杀机,详细解读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中小学生等走进法庭,感受案件审判过程,传播司法文明,宣传环保理念;建立“林长+法官”工作机制,开展各类活动55场次,发放宣传图册5000余本,为辖区群众、林场职工解决涉法问题270件次。

在“党建+司法服务”中展现作为。充分发挥“法徽红+生态绿”党建品牌作用,打造品牌标识,融入创意元素,让党建工作更加可感可视。与此同时,他们将巡回审判作为延伸司法服务触角的有力抓手,以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实践回应群众关切。对于具有典型普法教育意义的环境资源案件,选择到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累计巡回审理环境资源典型案件57件,受教育群众1000余人次,收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在“党建+普法宣传”中提质增效。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三官一律”进网格工作,组织全院20余名党员、干警开展“法治保障助力乡村振兴”“与法同行、‘典’亮生活”“防范非法集资”“防范养老诈骗”“反有组织犯罪法”“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执行现场”等普法宣传活动28场次,发放普法宣传单1万余张,受教育人数上万人次,形成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法治氛围。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022年9月,珲春林区基层法院被确定为环境资源类案件指定管辖法院之一,负责延边林区辖区内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工作。此后,该院环境资源法庭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力加强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守护白山松水、助力实施“双碳”战略贡献司法力量。

构建专业审判体系。实行环资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归口管理,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建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环资保护合作机制,与5家林区检察院、5家国有林业有限公司共同建立5个“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林基地,将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修复补偿有机结合,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70余件,促进生态修复责任落到实处,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推进生态补偿衔接机制。坚持保护优先、促进绿色发展的审判理念,通过惩治、教育和规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功能,创新开展“造林增汇”“增殖放流”等替代修复方式,奏好补偿实施“进行曲”,共计补植树木10159株、补植林木面积4.5057公顷;在珲春市乡密江河大麻哈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增殖放流大麻哈鱼苗1.12万尾;审理全省首例支持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损失赔偿案件,将“谁开发、谁保护毒牙杀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转化为社会普遍共识和自觉行动。

画好环境保护“同心圆”。积极打造长白山脉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样板,推动实现“刑事打击+公益保护+碳汇补偿+综合治理”模式,延伸司法服务保障职能。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建立数字化共享机制,与协作单位开展执法办案数据互通、重大线索通报、案件信息共享、疑难问题研究、政策法律会商、案件快速移送,为案件办理提供强有力的“智慧引擎”;深入企业、社区、校园、乡村开展普法宣传,在文化休闲场所设立普法基地、普法长廊,将生态文明教育融入日常;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平台,全方位打造环资审判文化矩阵,发挥各类环保公益组织作用,形成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合力。

“法官工作室+品牌”聚合力。推动司法服务职能前移,选派12名法院工作人员分别进驻企业场级“林区网格”,构建“一场一服务站、一场一法官”全覆盖生态司法网格。高效整合调解资源,与司法所、派出所、妇联等多部门建立联动解纷工作机制,构建以法院为主导、各方力量参与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体格局。通过优化“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纠纷化解机制毒牙杀机,将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分流至各调解组织,发挥其“人熟、地熟、事熟”的优势,常态化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法律宣传、法律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创建“无讼林场”4个。

“法官工作室+联动”抓前端。以“法官工作室”为支点,与村“两委”、网格员、人民调解员、责任区民警组成矛盾隐患排查小组,不断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预防,切实防止“小隐患”引发“大祸端”。引导林业企业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将法官释法明理与企业政策阐述有机结合,通过多轮次“背靠背”式的调解,促使矛盾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有效预防了“群体访”案件发生。

“法官工作室+服务”畅渠道。将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审判实际相结合,法官从“庭上”走到“庭下”,把巡回法庭开到田间地头,开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及时做好立案、调解等各项工作,让群众不出林场就能联系到专属“网格”法官,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法官工作室+普法”育环境。坚持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助推器”,创新“线上+线下”多种形式,针对性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集诉集审,让群众“零距离”接触案件审理过程、“沉浸式”感受庭审现场氛围,进一步扩大普法宣传效果,强化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处处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关山初度尘未洗,策马扬鞭再奋蹄。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真抓实干,更加注重能动履职、系统集成、能力提升毒牙杀机,切实守护好“绿水青山黑土地、蓝天白云好空气”,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毒牙杀机,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护航林区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原标题:克鲜: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出院,不该陷入“权利真空”

央广网广州11月27日消息(记者官文清 罗世伟)近日,家住广州黄埔的梁女士向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投诉,小区楼下的伊丝彩头疗养发馆突然停业,她在此店购买的多次洗发养护服务未用完,会员卡里剩余的钱也无法退款。商家声称,会员费用收款不退,只能到另一家美容店丽妍国际置换服务,原伊丝彩会员到该店消费享5折。奇怪的是,梁女士原来购买的是洗发套餐,现在置换的店家丽妍国际却没有这项服务。

梁女士提供的12345投诉工单办理结果显示,该投诉于10月8日受理毒牙杀机,10月10日经由黄埔区消委会办理完毕。“经核实,反映的情况属实,调解不成功。”黄埔区消委会在回复中表示:“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后,我会调解人员多次与被投诉人沟通,均无法联系被投诉人,经查,被投诉人于2024年9月26日已经办理注销手续,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况,调解人员已无法再帮助消费者与被投诉人协商处理,故我会现终止调解。双方涉及消费纠纷的民事争议建议消费者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同样在伊丝彩充值消费的刘女士也告诉记者,她今年6月25日才在店铺充值了近2700元。“只洗了两次头,店铺停业了也没人通知。”刘女士说,她到伊丝彩店铺看到无人营业,店门口张贴通知写的是“搬迁”,还是从邻居口中得知伊丝彩停业的消息。“我当时买的是洗头发的套餐,但只能到丽妍国际做美容,想退费都不行。”刘女士认为店家此举不合理。

“伊丝彩在收取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后终止经营,单方变更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服务场所和服务项目毒牙杀机,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消费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消费者有权拒绝伊丝彩的不合理安排并解除服务合同,要求伊丝彩退还剩余未消费的充值款,并赔偿逾期返还价款的资金利息损失。”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潘翔表示,伊丝彩收取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后闭店又不退款,将消费者“转”给丽妍国际,丽妍国际又不能提供消费者原购买的洗发养护服务,消费者只能在丽妍国际消费美容服务方可消耗完毕充值款,反映了当下商家通过预付费消费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套路和痛点。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预付费消费合同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对经营者闭店跑路的恶意欺诈行为作出了规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致使消费者不便于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消费者转给第三人,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