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9.0

丹道至尊

导演:胡炳榴

年代:2021 

地区:日韩 

类型:韩国 德国 泰国 韩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06日 04:22

原标题:一个“神探辅警”的堕落

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听取2024年最高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报告,研究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审议《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稿)》。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并强调,要深学细悟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持续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在检察履职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践行法治要求、坚守法治原则,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责,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质效和水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更好担当尽责。

“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和落实。”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党内法规的重要性,以钉钉子精神持续抓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执行,纵深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检,进一步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

会议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行政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被唾弃的坟墓,是对进一步加强行政检察工作的有力支持和推动。从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专题调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情况看,相较于党中央要求和人民期待、社会期望,当前行政检察工作还存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制约刚性不足、监督质效不高、专业化建设和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等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强对相关问题的针对性研究,提出务实有效、切实可行的落实举措,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检察工作。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严格依法履行行政检察职责,依法强化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依法有序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依法规范推动行刑反向衔接,扎实有效推动涉检行政争议法治化实质性化解,着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检察工作质效,更好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被唾弃的坟墓,推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制度安排。”会议强调,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和最高检党组实施细则,聚焦政治学习定位,突出理论学习底色,切实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更好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最高检党组要带头抓好自身学习,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党组书记要切实当好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其他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分管工作认真落实学习责任,以身作则、当好表率,自觉学习、带头学习,让理论学习在检察机关蔚然成风。

新京报讯(记者赵敏 通讯员康伟公)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今年“宪法宣传周”活动时间为12月1日至7日。为贯彻“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精神被唾弃的坟墓,12月2日被唾弃的坟墓,天津铁路公安处联合多家单位,在天津站二楼候车室内开展了2024年“宪法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据悉,此次参与的单位有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戒毒所、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天津海关等。活动现场,天津站派出所民警设立了宣传展台,各部门向候车旅客开展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旅客群众认真学习宪法,增强法治观念,积极营造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活动期间,天津站派出所民警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向旅客讲解了乘坐火车出行的安全常识、110报警常识和车站频发的几类警情,现场展示了车站禁止携带的危险品被唾弃的坟墓,演示了自喷压力气罐的易燃危险性,以此增强广大旅客出行的安全防范意识。民警现场演示易燃物品的危险性。 图源: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民警向来往旅客宣传了宪法、国家新出台的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政策措施。天津海关为旅客讲解了宪法知识,并结合出入境邮寄物监管的法律法规,向旅客们宣讲向国外邮寄或从国外海淘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并作提醒提示。天津市滨海戒毒所民警通过展示毒品仿真模型、邀请旅客进行VR体验等方式,为旅客们讲解毒品预防知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干警结合检察院“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向旅客普及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守护食药安全等法律监督职能。同时,采用“实际案例+检察官提示”的方式,深入讲解电信网络诈骗的话术和手段。主题活动现场。 图源: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干警从生活中的案例引入,以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为主线,结合预防电信诈骗、防范集资犯罪、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加强涉老犯罪惩治等实际工作进行宣讲。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干警向过往旅客讲解了宪法的由来和发展历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组成等宪法常识,并结合工作实际介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职能,为群众答疑解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法官们耐心细致地为群众解答诸如劳动合同纠纷、交通肇事后申请执行、相邻关系纠纷等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编辑 彭冲 校对 贾宁

原标题:钟小华:景德镇非遗陶瓷色釉堆雕技艺代表性传承人

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

“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

谭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无责任。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金某已年满70周岁。金某诉至法院,请求谭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9.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抗辩称,金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权请求赔偿误工费。

审理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事故发生时,金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送货单、记账本、企业负责人出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金某受伤前不仅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持续为多家企业提供运货服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故人民法院结合误工时间等事实,认定应当赔偿金某误工费损失4.5万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金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约8万元。

当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较为常见,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应根据其是否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进行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以法定退休年龄来确定是否支持误工费。本案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依靠自身劳动获取收入的被侵权人请求赔偿误工费损失被唾弃的坟墓,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充分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有利于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和车辆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某保险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20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危险程度高,机动车一方在道路通行中应当负有较高注意义务。本案中,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较大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事发时路况、视野良好,李某如充分注意,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避免发生严重事故。李某疏于观察,存在过错。最终判决:李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交通参与人,应当与机动车驾驶人同样遵守交通规则。现实生活中,一些非机动车逆行、超速、闯红灯等违章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隐患。本案中,在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较大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既合理地确定了双方责任,也警示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掉头时,因疏于观察,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和车辆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案涉机动车登记车主为张某,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周某受伤住院治疗被唾弃的坟墓,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周某诉至法院,请求驾驶人李某、车主张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4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被唾弃的坟墓,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受伤,李某系侵权人,依法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周某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保险赔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周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最终判决:由张某、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周某损失14万余元。

交强险以救济损害为主要功能,其先予赔付的制度设计对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具有重要意义。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该义务将导致被侵权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进而利益受损,故投保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投保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否定评价和对被侵权人权益的维护,也警示了投保义务人要依法履行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维护好自身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利益。

王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相撞。事故造成李某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将王某及承保王某车辆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4.5万元。一审法院根据案涉事故责任划分及保险情况被唾弃的坟墓,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74万余元,由王某赔偿约1000元。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中,人民法院了解到,某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实际上并无异议,提起上诉的原因是为了跨过年底理赔率考核时点,进而提升当年的考核绩效。为避免程序空转,保障被侵权人及时获得赔偿,人民法院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建议该保险公司客观面对事故事实和被侵权人损失,积极依照合同进行理赔;同时,综合相关情况与某保险公司积极沟通,促推树立正确的业绩导向,合理设置、规范优化考核指标。某保险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表示认可,及时进行整改,撤回了对该案的上诉,立即向李某足额支付了赔偿款。

交通事故往往造成被侵权人直接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很大程度上讲,尽快得到损害赔偿,避免再度增加解纷负担和成本,是群众的“急难愁盼”。人民法院坚持实质解纷理念,坚决杜绝程序空转,在个案诉讼中“以案见事”,充分关注到纠纷成诉的核心原因和实质理由,因事施策、对症下药。纠纷解决中,人民法院不拘于“就案办案”,而是全面分析案件情况和相关背景,查摆诉讼关键原因,找准息诉着力点,加大工作力度,促进了纠纷高质量解决。